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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失業客戶也有行銷契機
文/李芷晴 | 2003.11.01 (月刊)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上路的就業保險法規定,只要是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的本國籍勞工,都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是屬於強制保險的一種,而原歸在勞工保險項下的「失業給付」業務,就在就業保險開辦後停止。

原本隸屬勞工保險項下的失業給付,保障對象僅限「參加勞保且有一定雇主的受僱員工」,因此,職業工會會員或沒有加入勞保的受僱員工都被排除在外。就業保險推出後,將保險對象擴大到只要是「受僱」的本國籍勞工,都強制一定要參加,包括受僱於因員工不滿五人而沒有參加勞保的公司員工,或無一定雇主(但仍有受僱的事實)而加入職業工會的會員。但對於「自營作業」的職業工會會員,則因沒有受僱而被排除。此外,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是有養老給付可支領的公保或軍保被保險人也不是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

當然,對於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的雇主或機構者,因無報稅,當然也就無法參加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的三大保障

就業保險提供被保險人「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三項保障,而且在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期間,被保險人應該負擔的全民健保費,也能獲得全額補助。

◎失業給付

如果被保險人因「非自願性離職」,而且在離職退保前三年內,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天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便可領取失業給付。失業給付的標準,是按被保險人以平均月投保薪資六十%發給,最長給付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後,保險年資便會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領完六個月的失業給付後,再度工作又參加就業保險時,若未滿一年又再度失業,則會因參加就業保險年資未滿一年,年資重新起算而無法請領失業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另外,為了鼓勵失業勞工儘速重返就業市場,就業保險除了消極地提供失業給付,也積極提供鼓勵措施。如果被保險人在未領完六個月的失業給付期間就已經找到工作的話,勞保局便將尚未領完金額的五十%一次發放,做為提早就業的獎勵,這就是所謂「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的失業後,若能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的職業訓練時,在受訓期間被保險人也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六十%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津貼從受訓日開始起算,最長發給六個月。

加值保障乏人問津,政府應多加強宣導

就業保險的保費是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的一%計收,如果原本即為勞保被保險人,則從原本勞保六.五%的費率中挪一%做為就業保險之用。所以對具勞保身分的被保險人來說,等於是繳納相同保費,但卻多了就業保險保障。

就業保險雖然規定,員工不滿五人的公司也要參加,但實際上,可能因宣傳不足,或公司資料零星,所以目前仍有不少公司行號仍未加入。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雇主如果違反規定,沒有幫勞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將按應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所應該負擔的保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

另外,假設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一旦被查獲,也會依其短報或多報保費金額的四倍處以罰鍰。

開辦已近一年的就業保險,提供了比先前只有失業給付時更周全的保障,但是知道自己有這項超值保障的被保險人卻有限。社會保險雖然沒有商業保險附加的業務員熱情專屬服務,但是業務員若懂得為客戶爭取相關權益,不但對客戶來說,是大功一件,也為自己的壽險職涯佈下商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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