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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當保險夾在 HONEY與MONEY之間……
文/鄭雅雯 | 2003.12.01 (月刊)

隨著社會變遷、思想開放,兩性與婚姻關係跟著改變,不只是愛侶的親密關係改變;小倆口走上紅毯之後,未必能夠「廝守終生」;兩人共組家庭的甜蜜,也不再限於有一紙婚約的人才能享有;異國婚姻更在近年逐漸成為國內的普遍現象。那麼,同居、結婚、離婚及異國婚姻等多種婚姻狀況,在保險的安排上,該注意什麼呢?

外籍新娘投保 業者謹慎

在台灣,外籍新娘越來越多,主要來自大陸、菲律賓、越南、印尼等國家,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到去(二○○二)年為止台灣地區的外籍新娘人數已達二十三萬七千多人,這些離鄉背景嫁來台灣的女性,能否享有政府提供的保險?想投保商業保險時,保險公司有沒有什麼限制呢?

以健保來看,外籍新娘只要取得居留證並在台連續居住滿四個月後,依法就可以眷屬身分依附配偶加保,一般的外籍新娘只要結婚後就可以取得在台居留證,但大陸新娘依現行規定最少也要等六年才能取得居留證。為保障大陸新娘在取得合法居留前在台期間的健康風險,健保局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特別放寬規定,若持「團聚事由旅行證」來台的大陸新娘,只要在台連續住滿四個月,就得以眷屬身分參加健保。

至於商業保險對於外籍新娘的投保是否有所限制?據保險業者表示,因為外籍新娘多來自較落後國家,體況較難掌控,所以大部分公司都會要求體檢投保。此外,有些外籍新娘所嫁的對象是老榮民、年紀較大的「歐吉桑」或肢體殘缺、智能障礙者,為避免保險成為謀財害命的工具,有些保險公司會要求填寫詢問:投保動機、來台時間、配偶工作狀況及收入情形的問卷;也有保險公司規定外籍新娘只能當被保險人,不能當要保人;或須「連續在台居住滿六個月」才能投保的規定等。至於保額部分,多數保險公司都設有上限規定,一般壽險和意外險大都以二百萬居多。

同林鳥分飛 保險權益怎麼辦?

隨著經濟生活的獨立、自我意識的覺醒,過去為子女、家庭忍受不幸福婚姻的女性,已漸減少,這從離婚率逐年攀升可看出端倪。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去(二○○二)年台灣地區平均每天就有八十六對夫妻離婚。

婚姻關係結束,對原先已購買的保險契約的效力,是否會有影響?另外,好聚好散的情況雖然常見,但夫妻離異後反目成仇,甚至為爭奪財產、子女監護權而對簿公堂的案件更是時有所聞,在這種狀況下,夫妻彼此互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壽險保單,又該如何處理?

首先,關於契約效力的問題,不論是先生幫太太或太太幫先生買的保險,只要在投保當時雙方具有配偶的保險利益關係,保險契約的效力並不會因婚姻關係結束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夫妻離婚後,壽險保單仍可繼續有效。

但若是連生保單或家庭型保單可就不同了。連生保單是以夫妻共同投保為計費基礎,所以,當兩人婚姻關係破滅後,保單就會失效;而有些家庭型保單條款規定當夫妻離婚後,附加被保險人中的配偶的保險權益就會失效。另外,原本只有要保人有提出終止保險契約的權利,被保險人只是關係人是無權變更契約。但因考量反目成仇的夫妻的一方若心生歹念,身為被保險人的一方,恐有遭遇不測的風險,因此民國九十年保險法修訂時,特別在保險法第一○五條增訂,被保險人得隨時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的申請。所以如果不願意繼續當被保險人時,只要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及要保人就可以了。

為同居人買保險?目前還不可以

至於越來越常見的同居狀況,在美國雖然很普遍,紐約州法甚至批准同居者註冊為「家庭伴侶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使同居者享有類似婚姻的權利,在買保險時還可被視同為夫妻。

但在台灣,大多數人還是不能接受同居關係。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必須與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關係,所投保的契約才有效,但同居關係並不符合保險利益的規定,所以目前國內保險公司是無法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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