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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53歲被資遣,19年勞保年資該如何確保?
文/沈玉芬 | 2014.03.01 (月刊)

Q:三重廖先生:我今年五十三歲,因為晚婚,兒子才唸小學一年級,太太則是家庭主婦。過去十幾年我都在住家附近的鐵工廠上班,參加勞保已經十九年多,上(二)個月工廠結束部分業務,我和一些同事都被資遣。

雖然領了一些資遣費,但我已經五十三歲,要找新的工作並不容易,請問,像我這種情況勞保有提供補助嗎?另外,萬一我找不到新的工作繼續參加勞保,那過去累計的十九年勞保年資,可以請領老年給付嗎?

A:廖先生參加勞保十九年多,因為公司結束部分業務而被資遣,是屬於非自願性失業,可檢附離職證明,向各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並接受就業諮詢,只要就業服務機構在十四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勞保局就會核發失業給付。

失業津貼,最長可領九個月

失業給付的標準,是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指離職退保的當月起前六個月的投保薪資平均)的60%計算,最長可領六個月,但如果被保險人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領到九個月。

此外,若被保險人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的眷屬(指沒有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時,則每一名眷屬失業津貼可加給10%,最多加給20%。

假設廖先生離職退保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四萬元,那麼他每月可領到的失業津貼為二萬四千元【40,000元×60%=24,000元】,由於他的太太是家庭主婦,兒子也未成年,都符合受其扶養的條件,因此廖先生的失業津貼可加給20%,為二萬八千八百元【24,000元×(1+20%)=28,800元)。廖先生已滿五十三歲,屬於高齡失業者,只要每月接受失業再認定,則失業津貼最長可領到九個月,共可領到二十五萬九千二百元(28,800元×9=259,200元)。

領失業給付期間的健保費也有補助

除了失業津貼外,就業保險還提供全民健保保費的補助。也就是勞工在請領失業津貼期間應自付的健保保費(失業勞工是屬於健保的第六類被保險人,每月應自付的健保費目前是七百四十九元),也包括隨同參加健保的眷屬的部分,都可向就業保險申請補助。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的補充保險費,不在補助之列。

年資滿十五年被資遣,得繼續加保

至於廖先生年滿五十三歲,參加勞保十九年多,如今被裁減資遣退勞保,能否請領老年給付?

根據勞保條例規定,要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保險年資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

2. 保險年資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

3. 保險年資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

4.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年資滿二十五年退職。以廖先生五十三歲、十九年勞保年資來看,仍未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

不過,依勞保條例第九條之一的規定,被裁減資遣的勞工,只要勞保年資滿十五年的話,就可透過原投保單位(若原投保單位已歇業、解散、破產,或拒絕為被資遣人員辦理繼續加保的話,則可改由勞保局委託的有關團體如職業工會、同業公會、總工會等,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辦理加保)繼續參加勞保,直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過勞保費員工要自付八成,政府補助二成。

在被資遣的二年內,都可申請續保

符合申請資格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的勞工,應在離職的當日辦理續保手續,如果因故未及於離職當日辦理續保的話,只要在離職退保的二年內都還來得及提出續保申請,而且未來若再受僱又因故離職退保,不論是自願性或非自願性離職,只要發生在被資遣離職退保的二年內,仍可依第九條之一的規定辦理續保。

再保二年可領,二十七個月老年給付

因此,廖先生被資遣後仍可透過原工廠繼續參加勞保,直到年滿55歲時(只能保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為止),到時候他的勞保年資就有21年,可領到27個月的老年給付,假設他的月平均投保薪資(以被資遣當月往前算三年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為4萬元,就可一次領到108萬元【(27×4萬元=108萬元)】的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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