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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產壽險一定要分營嗎?
| 2004.01.01 (月刊)

翻開保險學課本,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比較總是必要的一節,保險法不僅明訂這兩大類保險的內容,更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這樣明確的分類不僅看似學理上不可打破的真理,實務上也是產壽險經營者不能逾越的雷池。但是以現在的金融與消費環境來看,產壽險必須分營最重要的原因是什麼?若要兼營,無法解決或克服的困難又是什麼?對保險業而言,分營是集中火力還是資源切割?對民眾而言,分營是便民還是擾民?

若從保險要服務的對象——客戶來看,產壽險分營顯然是既無意義又不方便的事。當初政府之所以鼓勵設立金控,提供民眾「一次購足」金融保險商品是目的之一。強制產壽險分營,卻與民眾「一次購足」的需求背道而馳,更使民眾難以將產壽險放在同一個平台上,做危險管理與預算的完整規劃。

對於這個問題,一向比法令與監理機關更知道民眾所需,且更諳經營之道的保險業,老早就已經利用產銷分離的方法,透過業務員、經紀人、代理人、銀行、農漁會……,或其他異業結盟,創造產壽險業甚至保險業與金融業「虛分實合」的境界。

除了銷售之外,在保險的經營技術上,產壽險容或確有不同,然而這些差異亦早已隨著資訊與人才的交流而逐漸縮小,產險專家擔綱壽險經營重任者,在市場上絕非一兩例;壽險長才轉戰產險者也大有人在;而出身金融領域出任保險監理官者更是不乏其人。這些都證明了,從古到今,產壽險被明文禁止兼營的理由已經不復存在。

金控公司如天之驕子般,盡享資源整合、經營環境的極大化,而保險法令卻使得傳統產壽險公司的經營相對於金控日漸極小化,這對傳統業者或消費者都不是好事。因此不論基於對整體金融業未來的均衡發展、傳統產壽險業的生存空間,以及社會大眾投保的便利性與完整性……的考量,產壽險必須分營的想法與做法,都有重新思考與檢討的必要。台灣市場太小,窄化細分個別公司的經營範圍,恐怕只會讓保險公司小而不美,提早退場。

這樣的思維或許多少顛覆了傳統的保險理論與實務,但是這不表示傳統的想法是顛撲不破或不容挑戰的真理,一如保險司長魏寶生從眾多強勁對手中脫穎而出,榮獲艾森豪獎金,不也是顛覆某些人對保險業的評價與觀感的創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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