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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為保險公司招攬保險所獲取的佣金,究竟是屬「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在爭嚷多年後,終於在財政部7月18日公布的一紙解釋令有了結論,也讓攸關30萬名保險業務員的佣金課稅制度,出現歷史性的重大變革!
業務員佣金課稅規定邁進新紀元
根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函令指出,「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強調,保險業務員必須同時符合與保險公司不能有僱傭關係、獨立執業,以及未享有公司提供的勞健保、退休金等三大條件,才能適用這項規定,否則縱其報酬是依招攬業績計算,其佣金所得仍須採薪資所得課稅。
爭取稅務公平合理待遇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薪資所得」只能減列7萬8,000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其他的成本費用是不能抵減的,但「執行業務所得」則可減列成本費用。現行納入執行業務者的業別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表演人、工匠,甚至是保險經紀人等等,惟獨隸屬於保險公司旗下的保險業務員被排除在外。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和業務員之間所簽訂的契約有兩種,一種是僱傭制,另一種為承攬制(又稱委任制),根據壽險公會概估,在壽險公司13~14萬名實動的業務員中,僱傭制占一半左右,屬於純佣金承攬制約有7~9萬人之間。
在過去業務員佣金收入僅能按薪資所得課稅的稅制下,屬「僱傭制」的保險業務員,與一般勞工一樣,在民國87年保險業納入勞基法保障後,以及民國94年7月勞退新制上路後,業務員在外招攬業務,其推動業務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是由保險公司出帳認列,其佣金收入均掛為薪資所得項下,享有保險公司提供的勞、健保補助,以及退休金保障。
除了僱傭制業務員外,也有保險公司基於人事管理成本考量,或業務員考量個人職場規劃,兩造雙方合議後的勞動契約採取純佣金制的承攬制,另也有介於僱傭制與承攬制之間的勞動條件,而無論哪一種制度的業務員,不但無法享有保險公司提供的勞健保與勞退金保障,在財政部解釋令發布之前,其因招攬保險業務所衍生的費用諸如文具費、郵電費、油料費、交際費等,都無法認列執行業務所得扣抵,基於賦稅公平原則,確實有檢討的空間,也因此,壽險公會積極爭取業務員佣金收入得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認列。
與壽險公會這項主張攸關的所得稅法第11條修正案,雖曾於去(96)年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通過,將純佣金制的保險業務員納入執行業務者範圍內,可惜最後功虧一簣,未能完成三讀。後來,這項主張被列入馬英九競選總統時的承諾,在新政府上台2個月後,終於對保險業務員兌現這張支票。
佣金課稅回歸稅法精神,各界肯定
對於財政部對壽險公會這項主張的回應,壽險公會理事長賴本隊表示,「終於塵埃落定,有好的結果」,將使業務員佣金課稅回歸正常。賴本隊說,這項課稅變革,將使業務員在選擇與保險公司的勞動契約上多了一種選擇,也對業務員在業績拓展上產生激勵作用。
政治大學保險與風險管理系系主任林建智也肯定財政部這項稅法改革,他表示,把純佣金制業務員的佣金收入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認列,「十分合理,更符合稅賦公平原則」。
會計師許祺昌也認為,依據量能課稅原則,真正賺多少就課多少所得,財政部這項解釋令,從經濟意義上來說是合理的。
學者專家籲認列標準應彈性處理
除了肯定財政部的作法,林建智也進一步建議,目前業務員所得課稅是採用身分別,但考量業務員招攬保險的實務狀況,未來如能依業務別來區分,更能真實反映稅法精神。
林建智舉例指出,如一位在公司負責核保理賠的人員,與公司為僱傭關係,每月領取公司固定薪資,但因其擁有業務員登錄資格,其親友可能也會請該名員工幫忙投保,該名員工憑自己工作外的付出而多得的佣金,按理應認列為該名員工的執行業務所得,如此才是最合理的作法,而非只因其與保險公司的勞動契約屬僱傭制,就須一律認列為薪資所得。
許祺昌也指出,業務員佣金以執行業務所得認列,必須同時符合財政部所規定的三項要件,「有點嚴格」,許祺昌認為,或許財政部是擔心業務員費用編列浮濫、作假,或是增加稅捐機關稽徵成本,但從稅賦公平概念,只要能夠舉證,花多少成本都應該可以扣抵的,所有業務員都應一體適用,不應嚴格限制業務員必須屬承攬制才能適用。
人頭帳戶可望消弭
隨著這項稅制改革,是否會牽動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的勞動關係?林建智強調,「勞動契約與稅賦不能混為一談」,應回歸勞務契約的本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究竟是承攬(委任)或僱傭關係,是由勞僱雙方合議,與稅制是兩碼子事,就勞務屬性課稅才是最合理的。
林建智並指出,無論佣金所得高低,業務員招攬業務都會有費用發生,據了解,過去高所得的業務員為了節稅,找「人頭」的現象很普遍,稅捐機關事實上也很難課得到稅,反倒這項措施實施後,可以改善目前存在的「人頭現象」。
賴本隊坦承,過去高所得業務員為了節稅,壽險業確實存在「人頭帳戶」的問題,由於牽涉繁複的稅務,業務員與「人頭」之間也衍生很多糾紛,如今財政部同意純佣金制業務員可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將對人頭帳戶有一定程度的制約,消弭人頭戶問題。
保險業勞動關係將朝承攬制傾斜
對於外界擔憂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的勞動關係,恐因這次稅改,產生對業務員不利的疑慮,許祺昌表示,財政部對保險業務員佣金所得重新解釋,「有可能會迫使保險公司在勞動制度上有所調整。」
許祺昌說,保險公司如果基於人事成本考量,將業務員的勞動契約改為承攬或委任制,對佣金收入高的超級業務員而言,其因招攬業務所支出的費用都可列為執行業務所得,確實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但對於新進、業績差,原本就沒有多少費用支出的業務員而言,一旦與保險公司的關係由僱傭轉為承攬制,不只沒有得到省稅的好處,還無法再擁有保險公司提供的勞健保、退休金保障,反而對整體權益不利。
不過,許祺昌也樂觀表示,如果保險業務員沒有勞健保、退休金保障,又無法享有稅賦優惠,將使得原本流動率就不低的保險從業人員定著度更低,對保險公司的業績成長也未必有利,因此,保險公司在調整勞動制度時,應該會有所斟酌;而業務員也應朝正面思考,激勵自己「既然走上業務一途,就要賺大筆單,拿高佣金」。
對於外界認為這項稅務變革只對高所得業務員有利,對低所得業務員並無好處的疑慮,賴本隊認為,不論業務員所得高低,這項稅制改革對業務員絕對具有鼓勵作用,「高所得者可以減輕稅捐負擔,也會對低所得業務員產生激勵作用,因為這些低所得者為了追求更多稅捐優惠,會更努力開拓業績。」
賴本隊強調,「業務這條路不是那麼容易,個人業績表現常會面臨人際關係、經濟環濟等多方面的挑戰,要做得好才能在業界存活下去,否則即便業務員選擇僱傭制,保險公司也有考核制度,如果業務員不認真,業績不理想,沒通過考核一樣會被保險公司淘汰;但選擇承攬制的業務員,『做多少保險公司就給多少』,反而可以促使保險公司在考核上放鬆一點,彈性更大。賴本隊更預測,「未來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的勞動關係將逐步走向承攬制」。
賴本隊強調,「這項稅制改革,對保險公司與業務員絕對是『雙贏』的措施。」賴本隊也勉勵業務員「衝業績,追求更高的佣金,享受節稅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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