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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仔細評估贈與風險以免補稅、加罰
文/林明輝(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 2008.08.01 (月刊)

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夫妻間財產移轉不課徵贈與稅。因此,一般在進行稅務規劃時,常被用來作為財產移轉的輔助技巧,以達到加速移轉資產的目的。

不過,實務上經常有民眾因不清楚法令規定,而做了不明智的規劃。以下就夫妻贈與運用於遺產及贈與稅上的方式,作一說明及分析。

平衡夫妻財產  降低遺產稅或累進稅率

因為台灣的遺產稅是採用累進稅率,遺產淨額愈高,適用稅率愈高,最高可達50%,因此,透過夫妻財產平衡的規劃,可達到顯著的節稅效果。

但要注意的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且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稱請求權)時,因為贈與財產,於夫(或妻)死亡時已不存在夫(或妻)遺產中,因此不得列入請求權計算金額,也因此降低了可扣除的請求權金額。

因此,當事人必須評估贈與的時點,如果贈與人身體狀況不佳,此時要仔細評估贈與的風險,不要急就章,否則恐無法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1

夫有婚後財產10億元(均屬可請求權的財產),妻為0元,由於夫年事已高,且身體較妻虛弱,茲就贈與規劃前後可能導致的租稅效果分析如下(為簡化計算,案例不考慮任何免稅額、扣除額、累進差額,僅計算請求權):

☉ 夫未進行任何規劃即過世,則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10億

2.請求權:(10億-0)÷2=5億

3.稅額:(10億-5億)× 50%=2.5億

☉ 夫聽從第三人建議,先將半數資產贈與妻。

情況A:在贈與後,未超過2年夫先過世

因屬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贈與,已贈與配偶的財產須併入遺產,再加上贈與財產並無法納入請求權計算,因此遺產稅遽升至3.75億。

情況B:贈與後,夫超過2年過世

在贈與時間2年後,稅額則降為1.25億,兩種情況所產生的租稅差異高達2.5億。

情況C:贈與後,妻先過世

這種情況屬當事人錯判情勢,配偶受贈後卻比夫先過世,因此要提前繳稅2.5億元(詳表1)。

從上述的分析可知,想利用夫妻贈與來規劃遺產稅,必須考量雙方的實際狀況,並評估相關風險,以免落得兩頭空的下場。

贈與可「化整為零」降低贈與稅適用稅率

由於贈與稅與遺產稅同樣採用累進稅率,假設甲君要在1年內贈與子女大量現金,此時為降低累進稅率,甲君可先將一半現金先贈與妻,之後,二人再分別贈與子女,如此一來,可有效降低贈與稅成本(不動產或股票贈與亦可適用)。

以一次贈與現金1,000萬元為例,因贈與稅高達130萬3,300元【(1,000萬-111萬)× 27%-1,097,000=1,303,300元】,如夫先贈與妻500萬,再各自贈與子女,則贈與稅減為60萬6,200元【(500萬-111萬)×12%-163,700=303,100元,303,100×2=606,200元】。

案例2

夫妻贈與於實際個案上的運用

甲君因處分土地而取得鉅額土地款,為達快速移轉財產的目的,甲君自銀行帳戶,分次密集以幾十萬元到百萬元不等金額,共提領將近4,000萬元現金,再零星分散存入子女帳戶中。

雖然當事人刻意利用現金不易進行勾稽的特性加以規劃,但由於國稅局發現子女在同一時間,有約當的現金存入帳戶,再加上子女仍在學,無法合理舉證資金來源,而甲君本人亦無法說明提領現金的合理用途,因此被認定有贈與事實,而遭國稅局補稅加罰,金額高達2,312萬7,600元【(4,000萬-111萬)×42%-4,770,000=11,563,800元,加罰1倍11,563,800×2=23,127,600元】。

經了解,當時,甲君現金提領後均放置家中保管箱,而在存款過程中,有近半數現金是由甲妻存入子女帳戶,另半數現金則由甲君自行處理。

後在會計師的協助下,由會計師向國稅局主張,當甲君在提領4,000萬元後,已先行贈與甲妻2,000萬元,二人再分別贈與2,000萬給子女。

因為基於民法第761條第一項前段「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而且稅法也未規定贈與人(甲妻)在取得現金後,必須將現金存入帳戶後再提出贈與,才構成有效的贈與行為。如此一來,才將贈與稅減為1,694萬元【1人須繳交(2,000萬-111萬)×34%-2,187,600=4,235,000元,再加罰一倍後為8,470,000元,2人的總稅負為8,470,000×2=16,940,000元】。

在當事人釋出配合調查並繳稅的誠意,國稅局考量調查核定曠日費時,最後同意當事人分散贈與的主張,贈與稅的本稅及罰鍰才從原本的2,312萬7,600元減為1,694萬元,共減少618萬7,600元。

綜上所述,稅法賦予人民進行合法規劃的權利,只要運用得當,均可達成一定效益。只是,當有任何租稅規劃的疑問時,千萬不要不求甚解,否則,輕則損及自身權益,重則招致補稅加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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