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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非法的「死人保單」可能合法化嗎?
文/陳森松(消基會中區分會主任委員,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副教授) | 2004.06.01 (月刊)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南佛羅里達區法官於5月3日發出命令,停止全美最大「壽險保單貼現」公司Mutual Benefits Corporation(互惠公司,MBC)一切保單貼現業務的活動,台灣估計有2,000位投資人受影響。不過財政部表示,投資人購買未經核准商品,只能自負風險。

保單貼現起源於生命末期病患的保單運用

保單貼現「Viatical Settlement」中的Viatical,源於拉丁文,原指羅馬天主教會給予瀕臨死亡者的「臨終聖餐」,在此係指購買癌症或疾病末期病人的壽險保單,使這些病人立即獲得一筆現金,來接受醫療及支付生活開銷。這種做法最初是為幫助愛滋病患,但後來擴展至所有擁有壽險保單而急需金錢的末期疾病患者或健康的老年人。

在保單貼現的交易中,末期疾病患者先表示有意願讓渡人壽保險單,以立即獲得現金(未來保險金的貼現額),藉由保單貼現公司將此保單轉賣給第三人,或保單貼現公司以保單為質,向第三人籌資,而最後由此第三人或保單貼現公司成為保單的所有權人或受益人,並代替要保人繼續支付保費,一旦被保險人身故,保單貼現公司或第三人便能領到該保單的死亡保險金。

有人指責不道德 有人視為慈善事業

保單貼現企業萌芽於1980年代初期,愛滋病正擴散整個美國時,保單貼現公司即致力於銷售已患末期愛滋病患的壽險保單給第三人。這個新的財源,提供保單賣方(Viator,即被保險人)有權利將保險單賣出,而將獲得的資金妥善運用於較先進的醫療照顧,或使有生之年生活得更好。

但也因為保單貼現被認為是在投資死人,等著別人死而獲利,不是一種正規的投資工具,而受到各界的指責。但就另一個觀點而言,保單貼現讓所有的愛滋病患多了一個有價值的選擇,特別是那些罹患末期疾病又擁有壽險保單的同性戀患者,他們並無妻子兒女,當不知死後要將保險金留給誰時,壽險保單對他們而言,已無太大意義。然而藉由保單貼現,他們得以取得一筆現金,用於提高醫療品質或生活水準,故有些投資人視之為一種慈善的投資事業。

在美國,保單貼現在大多數的州已被承認是一項合法的金融商品。國內在近年來也保險經紀人引進,只是在台灣銷售這項商品屬於非法交易,卻不見金融或保險監理機構有任何取締行動。

在國內屬無法律保障的非法交易

然而,由保單貼現的交易分析可知,投資非法的外國「壽險保單貼現」,將面臨如下風險:

1. 非法交易,無法律保障:目前市場上的保單貼現交易,均未經我國金融保險監理機構許可,屬非法交易,國內投資人毫無法律保障,若發生法律糾紛或訴訟問題,必須自行到國外打官司。

2. 無法確認交易的真假:投資人只能單純相信其交易經紀人,無法確認交易對象的真假,甚至介於中間管控資金與交易文件的律師是何人,均無法考證,或須支付相當的徵信成本。

3. 無法確認保單貼現人是否已死亡:投資人只能待保單貼現人死亡時,才能收回投資款,但問題是投資人並不能知道保單貼現人的生死,須由律師或貼現公司代為監控,所以投資人只能「簡單地相信」、「無盡地等待」。

4. 交易經紀人依法不需對投資人負任何責任:交易經紀人只是媒介投資人給國外保單貼現公司而賺其佣金,而不是投資人的交易對象。經紀人不經手資金,而是由投資人自己去銀行匯款到國外律師或保單貼現公司的戶頭,如果國外律師捲款落跑或保單貼現公司倒閉時,很難追究經紀人的賠償責任。

「保單貼現」商品具開發潛力

其實,國內既然有人喜好投資保單貼現業務,主管機關大可鼓勵國內金融機構與壽險業合作開發本國的保單貼現業務;合法經營對國內投資人、被保險人、壽險業及主管機關而言,有其利多:

1. 讓有興趣於保單貼現的投資人,移轉投資於國內保單,一方面可減少跨國投資的風險,又可有效阻絕美國壽險保單貼現公司目前在台灣非法的吸金行為。政府相關部門如果不正視美國壽險保單貼現公司目前在台灣的非法吸金活動,恐將造成另一個「國外壽險水單」的吸金事件。

2. 國內臨終病人或老人可以合法地貼現其保單價值,將能有效改善其老年或臨終前的醫療看護環境與生活品質,確保老人與臨終病人生命的尊嚴。

3. 擴大壽險公司對保戶的服務,由身故後對受益人的照顧,向前提升到對被保險人臨終前的直接照顧。

4. 由壽險業集資經營保單貼現,將使其資金運用更為有效。以美國市場的經驗顯示,其投資報酬率平均高達14%~20%,而且這些投資有利於保險事業的發展,其投資比率依法不受限制。

無論如何,投資的原則首重安全,風險如此高的盲目性投資,投資人自己又毫無監控能力,投資前宜斟酌再三。

保單貼現問題 主管機關不應再坐視不管

另外,此一非法吸金事件存在已久,由於「保單貼現」性質既屬於保險,也屬於證券業務,造成財政部主管保險與金融的監理機關互踢皮球,而任由此一嚴重非法吸金事件無人監管(美國各州對「保單貼現」的監管,可分為由證券管理機構監理、保險局監理或尚未規範等三種情形),身為全國金融保險監理機關的財政部,總該拿出一點辦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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