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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工商業務蓬勃發展與消費者意識抬頭,企業經營者可透過投保責任保險,以移轉其經營業務所面臨之風險。然民眾常因未能充分瞭解責任保險之內涵,致有衍生消費爭議之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可瞭解責任保險的保障內涵與重要資訊。
責任保險係指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其理賠應具備「須為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須為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及「須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等三要件,通常係依據民法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判斷被保險人責任。另責任保險通常先經過和解、調解或判決等過程,確定被保險人應負之責任損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實際損失金額給付理賠金額。
以較常見之產品責任保險為例,說明相關內涵資訊如下:
一、 商品標示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非代表「產品品質保證」或「產品功效保證」,而係在產品具有瑕疵或缺點,造成消費者受有體傷或財物損失時,保險公司就被保險人過失責任負賠償責任。
二、 另商品標示「本產品已投保○千萬元產品責任保險」,其所揭露之保險金額,通常指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一般而言,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可以分為每一個人體傷、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及保險期間內累計之最高賠償責任等,對於個別消費者而言,實際可獲得理賠之最高金額,係由保險人在前揭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被保險人因過失責任導致第三人體傷、財務損失負賠償責任。
市售責任保險種類繁多,除上述產品責任保險外,其他較常見者尚包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旅行業責任保險及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等,金管會提醒民眾,如欲瞭解各種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承保條件及不保事項等相關資訊,可於各保險公司網站查詢或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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