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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主管機關公布新規定,保險業務員對於身心障礙者投保,若逕行拒絕受理、不代送件,或勸退投保,將被處以停止招攬3個月的處罰。對此,有業務主管私下抱屈,認為保險公司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不受理身障人士投保」,但核保人員一看到是「身障人士」,絕大多數都會直接拒絕承保,久而久之變成一種潛規則。
「每次送件,都直接被拒絕,業務員怎麼可能會繼續送這些『明知不會通過核保』的件?」一名在大型壽險公司任職超過二十年的資深業務主管直言,「這是核保的問題,但卻懲罰到業務員頭上。」認為主管機關罰業務員,但真正的問題,恐怕在更後端的核保問題。
近年來,不少民意代表接獲民眾陳情,指壽險公司不願承保身心障礙者,造成這些身障人士的保障不足。對此,保險局要求壽險公會檢討,尤其應避免業務員逕自婉拒身障者投保的情況。
因此,保險局同意壽險公會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業務上不當行為」這個項目下,新增「就身心障礙人士的投保需求,逕行拒絕受理、拒絕協助送件或勸退」停止招攬3個月的新規則;但若法令另有規定可婉拒者,例如洗錢防制需求,不在此限。
該資深業務主管私下坦言,「有業績,業務員怎麼可能不想做?」身障人士有保險需求,業務員當然願意開發市場,「但每次送件,每次都失敗,業務員怎麼還會願意花時間耕耘?」言下之意,身障者的保障缺口,不是業務員刻意造成的,而是保險公司的核保政策。
事實上,保險局壽險監理組組長蔡火炎在【健康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中,曾坦言,「過去並沒有單獨搜集身障者的損失經驗,並另做統計分析,因此,目前還沒有足夠的數據證實,身心障礙者的人身風險比較高。」換言之,保險公司以「身障者的承保風險太大而拒保」這個理由,恐怕是站不住腳的。
目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僅因為被保險人是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或無故拒絕受理,先前金管會金檢就發現,有保險公司未經仔細評估,逕自對身障人士拒保,而列為疏失。如今,再把鞭子揮向更前線的業務員,能不能有效提升身障者的保險保障,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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