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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拒繳檢疫罰金 保單遭解約 合法嗎?
文/梁惠閔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04.01 (新聞)
【本文重點】江姓夫妻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被罰款,名下沒有財產,逃到國外後,行政執行署已查扣二人名下壽險保單,二人保單可能遭強制解約。只是公權力強制解約民眾保單以支付罰金,合法嗎?

新北市一對江姓夫妻,因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被開罰30萬元,但兩人竟搭機離境。因逾期不繳罰金,全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時,發現二人名下無財產,便查扣二人名下壽險保單。

依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若民眾拒繳罰金,行政執行單位有權利查扣當事人所有財產,其中也包括保險單。

雖然公權力可以強制執行,查扣債務人的不動產、存款、現金,作為清償債務或稅款罰金,但債權人能不能要求將債務人的保險解約,用解約金清償債務,一直存在爭議。

過去較常見的看法,是「債權人不能對債務人的保單解約」。因保價金是保險公司依政府規定所提列的準備金,在滿足保單契約上的身故、失能等條件前,都是屬於保險公司的資金,而非當事人的財產。因此通常法院判決的,僅是查扣當事人能對保單行使的各項權利,不能對債務人保單進行解約,提領保單解約金。

不過,從近年來的判決來看,這樣的看法開始轉彎,認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解約保單以清償債務」(如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因此,若債務人不還債,可能會被法院判決採強制解約並用以清償債務、欠稅或罰金。

對此,保險法學者也採類似看法,認為民眾欠稅或欠繳罰金時,法院應先判斷當事人動機,若當事人是惡意規避繳納罰金,那麼應予以扣押保單,強制解約以清償債務或罰鍰、稅金等。

以江姓夫妻為例,因其名下無任何財產,若繼續規避繳納30萬元罰金,行政執行署可要求承保的保險公司將江姓夫妻的保單解約以繳納罰金。若江姓夫妻保單的保價金高於30萬元,行政執行署可用部分解約方式,提領符合罰款金額的保價金,如此一來,江姓夫妻的壽險保障仍在,只是保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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