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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鞋廠工作的曹崑,不幸意外身亡,留下年邁的雙親。鞋廠人事小姐在幫曹崑辦理勞保死亡給付申請時卻被打回票,理由是請領死亡給付的第一順位不是曹崑的父母,而是他的太太,但是曹崑的外籍配偶在返鄉探親後就行蹤成謎,3年來都沒有與家人連絡。像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
另外,為什麼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一定要由法令規定,不能由被保險人自由指定呢?
政府辦理的各種政策性保險,受益人大都由法規明定順序,較少採由被保險人指定的方式,主要是基於保障被保險人及其親屬的生活,因此不像商業保險,可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自由指定受益人。
在勞工保險的各項給付中,只有在死亡事故發生要請領遺屬津貼時,會有請領人及請領順序的問題,其他的各項給付,譬如生育給付、老年給付或殘廢給付等,都是由被保險人本人具名請領。而依勞保條例規定,受領遺屬津貼的順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其中,如果遺屬津貼的受益人是未成年的話,就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如果受領遺屬津貼的同一順序受益人有2人以上時,也應該同時具領。
雖然由法令規定受領順位,可保障被保險人及其親屬的生活,但若發生像案例中曹崑的情況,法令卻反而變成一種限制,無法照顧到真正需要被照顧的遺屬。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勞委會在81年曾發函規定「…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但目前行蹤不明,並有警方證明,如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1順位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時,應將所領給付交付之時,可改由次順位受益人請領…」
雖然勞委會已做出放寬的原則性規定,但實務上卻常發生被保險人死亡,其配偶出境未返,且透過駐外單位證明其是否行蹤不明也有困難。為此,勞委會特別又在96年12月發函規定「…如被保險人死亡且無子女者,於其第一順序受益人配偶行蹤不明時,除依相關函示規定,暫時同意由第二順序受益人請領遺屬津貼外,並得依下列規定請領:
1.第一順序受益人僅配偶一人且不在國內已超過2年,行蹤不明者:只要檢具離(出)境證明,及敘明第一順序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時,應將所領遺屬津貼交付第一順序受益人的切結書時,就可改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
2.第一順序受益人僅配偶一人且未曾入境,行蹤不明者:只要檢具切結書,就可改由次順位受益人請領。
因此,案例中曹崑的父母,只要檢附媳婦的離境證明,再簽一份切結書,就可以請領兒子身故的勞保死亡給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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