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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日前有民眾向北市議員徐立信控訴,車禍和解不成,對方委由產險公司出面,求償費用卻比原先估價金額高出3.5倍,認為是原廠聯合保險公司坑殺民眾。 |
台北市民眾徐先生向議員投訴,他在2017年6月與對造車輛發生車禍後,車主拿HONDA原廠估價單向他索賠4,800元,他認為不合理不願接受,對方委由保險公司處理,不料後來收到第二份原廠估價單,修換項目從3樣增加到9樣,價格更暴漲為1.7萬餘元。
(圖說:此為示意圖,非當事車輛)
明台產險發表聲明指出,本案各項理賠作業皆依規範辦理,保戶於2017年6月與對造車輛發生車禍後送原廠進行維修,修理廠初步提供報價單為22,850元,明台產險依保戶所投保的車體損失保險進行毀損部位核價,其中17,954元為保單承保範圍的原廠配備修復費用,另4,896元非原廠配備部份由保戶自行負擔。
且該案經北市交通隊所繪製之現場圖研判,徐先生錯行車道,應負肇事責任,故明台產險依保單條款規定,在賠付保戶17,954元後,向徐先生代位求償17,954元(保戶自行負擔之4,896元並未納入追償金額)。該案目前已進入訴訟程序,訂於5月21日開庭,交由法院審理。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表示,該案不屬於金融消費評議案件,然車險契約中皆有記載,汽車零件理賠以原廠新品為主,與民法的侵權行為法要求「恢復原狀」不同。
「侵權行為」要求恢復原狀,價格須扣掉折舊,以新品1萬元為例,使用3年折舊後只剩3,000元。然而保險契約的規範是「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攤」,因此更換新品無可厚非,不論哪一家的保單都一樣。
「車體損失險」修復費用理賠方式
修復賠償 |
1.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用為限,但不包括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特別運費等。 2.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能範圍 內與原狀相似而言,並非指與原狀絲毫無異。 3.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廠牌之零件、配件更換之。 |
現款賠償 |
1.修理材料或零件在國內無法購得者,可根據經本公司認可之當時市場價格,以現款賠付。如經本公司同意由被保險人或受害人自行向國外訂購時,則照國外發票日價格按掛牌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台幣賠付之。 2.以協議方式賠付現款自行修復者,其修復完成後,被保險人應通知本公司檢驗,否則本公司對於以後該車同一部份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資料來源:產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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