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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還記得八八風災嗎?這場發生在2009年、造成高雄市小林村近500名村民遭活埋的天災,10年後,竟牽扯出保險理賠爭議! |
高雄一名李姓婦人,1995年11月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300萬元的意外傷害險。2009年8月,台灣發生八八風災,小林村災情慘重,李婦是小林村少數逃過死劫的村民,卻因為親眼目睹八八風災滅村的駭人景象,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和重度憂鬱症。
李婦說,只要聽到下雨的聲音,就會聯想到八八風災;是八八風災這場意外,害她罹患重度憂鬱症。
圖片來源:The Independent
2013年3月12日,李婦不堪壓力,開始接受精神治療;2014年3月4日,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指李婦「認知功能明顯下降,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李婦想起自己之前買的保單,契約載明「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等字句,她決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料保險公司拒賠,李婦憤而提告。
一審保戶敗訴
李婦輸在「請求權時效」
雖然八八風災之後,李婦因為無力再繳保費,2009年11月就辦理減額繳清,保單效力即終止。但李婦認為,自己是因為八八風災才導致重度憂鬱,而八八風災發生的時間是2009年8月,保單效力是2009年11月才終止,所以保險公司應該理賠。
2014年3月19日,李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同年12月提出訴訟,卻輸在對「請求權時效」的誤解!
《保險法》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為請求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保戶如果沒有在「得請求日」(一般是指事故發生日)後的2年內提出求償,保險公司有權以「請求權時效已消滅」為由拒賠。
不過,李婦誤以為,只要在2年內提出申請就可以了,但事實上,如果保戶只是不斷提出給付請求,卻沒有實際採取法律行動,一旦2年時效一過,請求權就會喪失。
對面李婦指控,保險公司表示,李婦是2013年3月12日開始接受精神治療,所以「請求權時效」應為2013年3月12日~2015年3月12日;但李婦直到2015年12月才提出訴訟,已經超過請求權時效。
因此,一審法官判李婦敗訴,保險公司無須給付保險金。李婦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還是敗訴,但不同的是,直到二審,法官才看到重點──意外傷害險不賠憂鬱症。
二審保戶再敗訴!
法官:憂鬱症不是神經病
其實,無論「得請求日」是八八風災發生的2009年8月8日,還是李婦開始接受精神治療的2013年3月12日,這都不是重點。
因為,李婦罹患的重度憂鬱症是「精神疾病」,而不是意外傷害險中殘廢給付項目的「神經疾病」。「神經疾病」是指中樞神經系統病變,可以通過醫療儀器找到病變的位置;而「精神疾病」則是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兩者截然不同。
雖然李婦堅稱,八八風災是意外,而且就是這場意外,導致「認知功能明顯下降,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認為這就是保險契約中的「殘廢」。
但法官最終還是採信保險公司說法,判李婦敗訴,保險公司無須給付保險金,全案可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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