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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日前發布的衛福部一○六年「老人狀況調查」顯示,台灣六十五歲以上長者主要的經濟來源以「自己的退休金、撫恤金或社會保險給付」最多,占三十一.一%;「自己的儲蓄、利息、租金、投資所得或商業保險給付」加總合計僅占十四.八%,低於子女或孫子女奉養的二十四.三%,更低於政府救助或津貼的十五.五%。人壽保險業在台灣發展至今,一年保費進帳超過三.五兆元、總資產超過二十四兆元,民眾的退休生活從保險得到的照顧竟然不如政府救助,簡直匪夷所思!
退休金是長輩最重要的財源,是否足夠讓民眾安心養老,始終是上班族的憂慮,就算足夠,退休金的「安全」又是另外一個問題。尤其一次進帳的退休金很容易被自己或家人「見錢眼開」的額外需求打亂養老布局。因此退休族以躉繳方式投保年金保險是最安全、最保本、最有尊嚴也最可以安心養老的規劃。

美國人不可能期待子女、孫子女奉養,年金保險自然是最重要的退休依靠。台灣的年金保險自民國八十一年入法迄今已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民眾接受度仍然很低,這個對台灣長輩最安全、最有尊嚴的養老商品未能普及,也讓壽險業無法代管民眾退休金,或讓滿期金回流,因而坐失大筆進帳、整存零付的大好商機。
要列舉年金保險發展遲緩或未能真正被當退休工具使用的原因,專家、學者、業者都能講出一籮筐,不過投保年金保險之後,一旦進入給付期就不能解約或貸款,光是想到把退休金交給保險公司,這筆錢就動彈不得,就足以讓很多人卻步。業務員會說這是《保險法》的規定,沒錯,《保險法》第一三五之四條的確規定「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中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民眾只能在買與不買之間選擇。尤其躉繳即期年金,更是立刻進入不能解約或質借的狀態,保險業可以講出很多非這樣做不可的理由,但即使有急需,包括突罹重病需要醫療、照護等不得已的情況,都只能按規定分期領回,這樣的機制會不會讓長輩太為難?壽險業基於經營上的種種顧慮,訂出這樣的條件會不會太矯枉過正?
不論業者在實務上或精算上有什麼難處,以立法直接剝奪要保人的中止權,讓要保人無論如何都要「繼續領下去」,應該不是唯一的選擇。進入年金給付期,保戶有急需,必須解約或貸款,相關條件例如解約金如何計算、貸款成數與利率怎麼訂等,才是契約雙方要面對的問題與選擇。就跟壽險一樣,把契約中止權與是否接受相關條件的權利還給要保人,才符合公平待客原則。
顧主委是法律專家,我們想請問,壽險業把進入給付期的年金保險解約、貸款當是非題處理合理嗎?如果改成選擇題,是否更有機會讓民眾比較願意把年金保險當做退休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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