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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增訂銷售給70歲以上的客戶,銷售過程必須錄音或錄影,新規定從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壽險公司為符合規定,已經忙得人仰馬翻,雖然壽險公會已與會員公司召開多次會議,但各公司作法沒有共識,主要因為通路多元化,檔案格式與傳輸方式各異,要統一實在有困難。
金管會規定,保險業銷售投資型商品給70歲以上的客戶,應經客戶同意後將銷售過程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的軌跡,並應由適當的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本商品交易的適當性後,才能承保。
銷售過程所保留的錄音或錄影紀錄,或所留存的軌跡至少應包括:
1、招攬的業務員出示其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
2、告知保戶其購買的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的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包括保險成本等保險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3、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4、說明契約撤銷的權利。
5、詢問客戶是否瞭解每年必需繳交的保費及在較差情境下的可能損失金額,並確認客戶是否可負擔保費及承受損失。
至於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辦理的方式,由壽險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壽險業者表示,目前投資型保單的銷售通路有業務員、銀行、經紀人、代理人等,隸屬壽險公司旗下的業務員,系統、設備統一由公司提供,最容易管理,而銀行及保經代通路各有各的系統,很難要求大家有一致性,「我們比較像是配合通路的角色」壽險高層表示。
舉例來說,錄音、錄影的數位檔,可能用line、光碟、mail或視訊等方式提供給壽險公司,原則上壽險公司會盡量以通路的方便性為主,只要內容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各種型式都會接受。
不論錄音、錄影的檔案形式為何,都必須由核保部門或調查部門檢視內容是否合規,雖然距離新規上路還有3個多月,壽險公司已經為了人力資源大傷惱筋。壽險高層認為,銀行通路本來就不喜歡高風險的商品,將來針對70歲以上保戶賣投資型保單還要多一道程序,銀行理專銷售的意願會更低,可以預期,銀行理專比較願意推薦70歲以上族群購買儲蓄型傳統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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