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件人姓名: | |
| 收件人Email: | |
| 寄件人電話: | |
去年8月小鄭騎車回家途中,為閃避一輛貨車不慎摔倒,右大腿、膝關節都嚴重粉碎性骨折,陸續在醫院治療好長一段時間。所幸之前投保了傷害險並附加傷害醫療險,因此住院期間每天都能獲得2,000元的保險給付。但最近因大腿骨再次開刀住院時,保險公司卻以已超過180天為由拒絕理賠。保險公司的主張合理嗎?
傷害保險是一年期的契約,主要承保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死亡或殘廢。保戶若同時附加傷害醫療險的話,因傷害事故所致的醫療費用,當然也能獲得保險保障。傷害醫療險又區分為「實支實付型」與「日額給付型」兩種,不管是那一類型都設有給付上限。實支實付型是用「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規範;日額給付型則以「每次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做限制。
傷害險除了容易發生「意外與否」的認定糾紛外,如果死亡或認殘的時間距離事故發生當時過久的話,也會產生因果關係認定的爭議。因此,傷害險保單便設有180日的條款規定,也就是保戶發生意外事故,如果在180天之後才死亡或殘廢,那麼除非事故的因果關係相當明確,否則保險公司就以超過180日為由不予給付保險金。這180天的用意主要是做為意外事故的再次確認。
在傷害醫療險同樣也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合格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醫療保險金日額……」的規定,這個規定的道理與死殘是一樣的,是說如果保戶發生傷害事故,但卻在180日之後才就醫的話,保險公司就可以不予理賠。但並不是指保險公司僅須理賠事故發生後180日內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案例中的小鄭,車禍發生後就陸續就醫,也獲得醫療日額的理賠,今年因大腿骨再次開刀,雖距去年8月的車禍事故已超過180天,但一來這次的住院開刀仍是去年車禍所導致;二來保險公司尚未達90天的理賠日數上限,因此拒絕理賠一點道理都沒有。
據了解,實務上仍有保險公司,誤用了這180日條款的含意,值得保戶與主管機關留意。
| 編輯推薦 | ||
財經時勢 投資型保單爆爭議 審閱期問題須立即解決近日一名外商壽險公司在保險市場丟下震撼彈,預告現存所有投資型保單的契約穩定性都將受到衝擊,理由是因為... | 健康醫療百科 鼾聲如雷 亞洲人更容易打呼大家普遍知道肥胖容易導致打呼、睡眠呼吸中止症(SAS),而研究發現,打呼也與「人種」相關,亞洲人竟然... | 市場訊息 新光人壽:領先同業 重視員工身心靈照護
新光人壽致力提供員工舒適健康及安全的工作環境,期望讓全體同仁在工作上能夠安心、舒心,凝聚向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