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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是東港往來小琉球貨輪的船員,去年11月出海作業時,船隻因風浪過大翻覆,不幸造成包括阿富在內的3名船員都失蹤,至今仍未尋獲。世代皆從事漁撈工作的阿富,一直都是東港漁會的會員,如今發生失蹤事故,漁民保險能提供甚麼樣的保障?
「漁民保險」最早是在民國42年由台灣省政府訂頒「台灣省漁民保險辦法」辦理,民國47年中央頒布「勞工保險條例」之後,便將該辦法廢止,並把漁民保險納入勞工保險條例的規範中。因此,目前不管是受僱或自營作業的漁民,所參加的都是勞工保險,「漁民保險」只是一般的說法,指的其實就是漁民所參加的勞保。
在現行的勞保給付項目中,只有漁業生產勞動者、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在從事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勞保才提供失蹤津貼,除了上述4種勞工外,一般勞保被保險人是沒有這項保障的。失蹤津貼的給付標準是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的70%給付,從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每滿3個月給付1次,直到被保險人生還或依法宣告死亡時為止。
依民法規定,若是特別災難得於失蹤滿1年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一般失蹤則需滿7年。因此,在被保險人失蹤但未被法院宣告死亡前,家屬都能繼續請領失蹤津貼,而且等到宣告死亡後,還可再請領45個月的職災死亡給付。
案例中的阿富是漁民又在出海作業中失蹤,因此其家屬得向勞保局申請失蹤津貼,假設阿富的月投保薪資為$42,000,而且失蹤1年後就被宣告死亡,那麼其家屬可以領到的總額為224萬2千8百元($42,000×70%×12月+$42,000×45月=$2,242,800);倘若法院裁定為普通事故,阿富是在失蹤滿7年後才被宣告死亡,那麼其家屬不但可領7年失蹤津貼,7年後又可再請領死亡給付,總計可領到435萬9千6百元($42,000×70%×12月×7年+$42,000×45月=$4,35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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