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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8條規定,受益人因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而喪失受益權時,由其他受益人按比例分配喪失受益權的受益人原本應獲得的保險金,這個規定雖然是以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為前提,但同樣可以類推適用在多位受益人中,其中一位喪失受益權的情況。
南投一名吳先生年初因為車禍過世,他生前替自己投保了一張保額600萬元的終身壽險,安排母親、哥哥與女朋友小莉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保險金由3人均分。然而,吳大哥一年前就早弟弟一步離世,而吳先生過世前也沒有再指定其他受益人,吳媽媽、吳兄的兒子與小莉為了剩下的200萬元保險金吵的不可開交。
若保險金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筆錢就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為了避免被保險人提供家屬保險保障的美意被課稅,部分保險公司會在保單條款中,增列「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率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的條款,直接指定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保險金受益人。
壽險公司法務主管指出,保險公司雖然是一番美意,但由於這項條款並沒有寫明由法定繼承人擔任保單受益人的情況,只限「所有」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抑或適用「其中一位」指定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的情況,因而會產生爭議。
如果是買到有附加這項條款的壽險保單,法務主管分析,當其中一位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能按照條款約定取得受益權,但是,法定繼承人究竟只能分配原受益人得請求的保險金?還是與其他受益人擁有同樣的權利,可以參與所有保險金的分配?目前法律上還有諸多爭論。
不過,吳兄的兒子並不是完全沒有機會繼承這筆兩百萬元保險金,律師指出,假如吳先生在指定受益人後,根據《保險法》第111條聲明放棄對受益人的處分權,吳兄的兒子就有可能取得200萬元保險金的受益權。
律師進一步解釋,在要保人沒有聲明放棄處分權之前,受益人都有可能被變更,保險金受益權直到被保險人身故時才會確定,在法律上屬於不確定的權益,是一種期待權,並不能被繼承。
但是,要保人依照《保險法》第111條放棄對受益人的處分權,等於在被保險人身故前,受益人對保險金的請求權就已經確立,即使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早一步身故,其受益權也會成為受益人的遺產,由該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從吳家的案例可以發現,保險金受益人的分配相當重要,一個不慎,原本照顧家人的美意,就可能變成讓家人反目成仇的導火線,法務主管提醒,保戶每一年的保單健檢,除了檢查保險保障是否充足,也應該檢視保險金受益人與分配方式是否需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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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全文,詳見308期《現代保險》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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