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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在無薪休假期間生產 薪資怎麼領?
文/洪淑妍 | 2009.04.01 (月刊)
生產前在電子廠擔任作業員的阿香,原本每月薪資有3萬元,但因工廠訂單銳減,同意配合公司無薪休假的規定,由於每月多休5天,使得實際領取的月薪降為2萬元。
不料,阿香生產完返回工作崗位,雇主卻以阿香無薪休假期間的薪資核算產假薪資,使得原本可依勞基法領到2個月共6萬元的產假期間薪資,「縮水」為4萬元。阿香雇主這樣做合法嗎?
從去(97)年下半年起,國內不少公司行號即因景氣蕭條,紛紛關廠、歇業,其中也有不少企業採取無薪休假的方式,以減少人事成本,而絕大多數受僱勞工就如案例中的阿香,為了保住飯碗,配合公司政策共度難關。不過,也因出勤到班的天數減少,實際領取的月薪縮水不少。
根據勞基法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也就是說,因分娩或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的女性員工,雇主需同意員工停止上班給予產假,而產假期間的工資,也要依法照給1至2個月。
但產假期間的工資認定標準,究竟應以無薪休假期間的薪資為準,還是以原本工資核算?近來引發不少勞資爭議。
為此,勞委會新近發布解釋令指出,所謂的「無薪休假」是勞僱雙方為因應景氣,所採行的暫行性停止勞務提供的協議,因此,即使勞工在產假前同意接受無薪休假,但雇主原本就應依法在員工產假期間,停止員工工作並給予產假,因此,也就沒有所謂的無薪休假,依法雇主應按勞工在無薪休假前的工資給付。
由此了解,無論阿香在無薪休假期間領取的薪資多寡,她的雇主都應以阿香原本的薪資核算,阿香雇主的行為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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