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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大部分人看了都覺得有詐領保險金之嫌的個案,上了法庭,誰輸誰贏可很難說……
可別以為保戶與保險公司發生理賠糾紛,保險公司一定佔上風,有些大部分人看了都覺得有詐領保險金之嫌的個案,上了法庭誰輸誰贏可很難說。羅敏鳳與她的BMW328和K產險公司的一場官司就是一個例子。
投保205萬汽車竊盜險 不到3個月就被偷
90年12月羅敏鳳以一部寶馬(BMW328ci)向K產險公司投保車體損失險和竊盜損失險,保險金額205萬元,保險期間自90年12月4日到91年12月4日,並繳了8萬821元保險費。
2月25日羅敏鳳向K產險公司報出險,說車子丟了。據羅敏鳳說,2月23日她開車到北投關渡宮,把車停在停車場,晚上11點她要離開時,發現車子不見了。
一部車收了8萬多元保費,才3個月不到就得賠一、兩百萬,保險公司不只自認倒霉,當然一定會做一些調查。沒想到調查的結果,令保險公司非常驚訝。
保車竟是2部全損事故車拼組而成
原來,羅敏鳳這部寶馬是向以汽車修復為業的朋友簡來邁買的,這部車並不是單純的二手車,而是簡來邁用兩部全損的寶馬拼組出來的。其中一部89年1月出廠的BMW328ci,原來是華南產險公司保的車,因為起火燃燒全損,華南產險以全損賠給原車主後,便將車子賣給簡來邁。另一部則是向從事汽車零件買賣的羅敏鳳與老公謝滿雄兩人買來的BMW320。因為兩部都是全損的事故車,簡來邁還向羅敏鳳買了進口車架和必要的零件,再將兩部全損車拼裝、將外觀翻修為89年出廠的BMW328ci,然後再以132萬賣給羅敏鳳。
保險公司認為車主詐欺 不能賠
對於完全知道這部車的來源的羅敏鳳在投保時未誠實告知,K產險公司覺得很不可思議。另外,K產險公司也發現,89年1月出廠且是兩部事故車拼組而成的BMW328ci,投保205萬元顯然很不合理,何況當初羅敏鳳向簡來邁買這部車,也才花了132萬。K產險公司認為整件事情疑點重重,羅敏鳳有詐欺的嫌疑,因此以羅敏鳳「違反據實說明的義務,及以詐欺手段訂立超額保險契約」,主張解除保險契約。
車主不服法院見 地院判賠
羅敏鳳不服氣,認為要保書上並沒有保車「是不是事故車」這個問項,既然保險公司沒有以書面詢問,她沒有說明,哪算違反告知義務?而這部車投保時的保額與保費都是保險公司核定的,保費也是依205萬算出來的,為何到汽車丟了才說她超額投保呢?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92年6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K產險公司應按保額205萬扣除折舊與10%的自負額後,賠給羅敏鳳174.5萬元及自民國9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1分計算的利息。
保險公司上訴 高院認為沒有詐欺之嫌
這下換K產險公司不服氣,便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93年3月30日高院判決下來。
在告知義務與是否詐欺這個部分,高院採信了羅敏鳳的說法,維持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雖然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是車險要保書確實並未詢問是否為事故車一事。
雖然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不是保險公司所能預知,所以不會在書面詢問,只會以車子外觀觀察」,且保險公司在要保書上已簡要記載車況良好,……已拍照」等語。雖然在不知保車是事故車的狀況下,確實會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但是保險法既賦予保險公司得以書面詢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各項事由的權利,保險公司在承保時理應詳加詢問、調查,以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而且書面詢問、調查並無困難,此由羅敏鳳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立刻查出保車是事故車,就可以證明。而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檢送的網路查詢表上,亦已記載該車牌照繳銷重領,可見對保險公司而言,核保時先查核並不困難。保險公司既然捨此不由,只看車輛外觀便逕予承保,即應就其輕忽承受風險。
而羅敏鳳投保時並未被詢問保車是否為事故車,且法律上亦未規定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未以書面詢問的事項亦負有主動告知的義務,因此羅敏鳳只是單純沉默,稱不上是詐欺。
132萬買的車保205萬 明顯超額
在該車是否超額投保部分,高院的看法則與台北地方法院不同。
雖然產險公會有汽車重置價值表,載明各廠牌、車型與出廠年份的價格,供保險公司核定保險金額參考,且羅敏鳳這部車當時投保205萬元,也是經保險公司內部評估後所核定的,但經高院調查,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只知道這部車是二手車,卻不知道是事故車而且是以兩部全損車拼組而成的。
高院在調查後認為這部車確實有超額投保的狀況。除了當時羅敏鳳是以132萬元買的之外,簡來邁也做證說寶馬的這款車若是全新的,價值約為200萬,如果不是事故車,投保時折舊後的價值應有150幾萬。因為火燒車雖經整修,與正常使用的車輛畢竟還是不同,且並無市場行情可供參考,高院在參考簡來邁與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的意見後,裁定該車價值應以132萬元打8折即105萬6千元為適當,扣除10%自負額,保險公司應理賠羅敏鳳95萬零400元。
因為保險法第76條對於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有明文規定,若超額投保「無詐欺情事者,……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的限度內為有效」,因此高院判決這部車的保險僅在保險標的價值105萬6千元的限度內有效,台北地方法院關於K產險公司應賠給羅敏鳳174.5萬元的判決,在超過新台幣95萬零400元本息的部分應廢棄。
車主有沒有道德危險? 不能事後說「想當然爾」
這個案子在理賠與訴訟過程中,雖然K產險公司的汽車險部經理認為羅敏鳳有道德危險,且主張羅敏鳳有前科,應特別給予考量。但是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都認為羅敏鳳並沒有違反告知義務或詐欺的問題,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主張不理賠這部分保險公司是一路敗訴。只是高院認為理賠金額不應以明顯超額的保險金額為依據。
保險公司若要預防類似的案件,恐怕只有核保時加強把關一途。
(本文取材自930330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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