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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處亞熱帶並位在大陸板塊交界之處,颱風、洪水、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次數頻繁,加上人口密度高,經濟發展使得資產快速集中與累積,因此各種天然災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也隨著大幅提高。
台灣天然災害逾9成是颱風、洪水、土石流
鑑於民國89年的921大地震造成的巨大損失,政府已於91年4月實施住宅地震保險的承保制度。然而,在台灣會造成社會重大損失的災害並不僅有地震而已,據統計,台灣每年平均發生4.26次颱風;因颱風而造成洪水的平均有3.39次,若以起因來看,導致洪水的發生就有8成是因為颱風。然而在台灣的天然災害中,地震約僅佔8%,其餘大部份為颱風、洪水或土石流。因此,政府所規劃的應是全面的天然災害保險體系,不能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規劃而已。
若要保障社會大眾最基本的財產安全,應整合台灣所面臨的天然巨災(包含地震、颱風、洪水及土石流等事故)於同一個保險系統內,藉著綜合的承保事故,運用空間上的分散(Spatial Spread)及危險的分散(Hazard Spread)將不同的巨災納入一個保險組合來分散風險,以求保險經營的穩健。
建構完整的綜合天然災害保險制度
天然災害主要的特色就是損失的波動幅度特別巨大,損失發生地區集中,加上損失頻率也難以確定,使得保險人無法自力承擔。一般而言,欲克服損失波動的主要方法為地區分散(Geographically Spread)、險種間的分散(Diversification)、時間(Timing)、危險的水平化(Leveling)以及再保險等措施。如何規劃完整的天然災害保險?以下將從環境、契約、財務等3大構面分析(詳附圖)。
契約面分析 綜合性天災承保事故
天然巨災保險的承保事故須涵蓋台灣目前面臨的天然災害包括地震、颱風、洪水及土石流等,以承保事故標準化來排除如危險逆選擇與道德危險等問題,並藉由險種間的分散,增加危險單位及保費數量,擴大保險的經營基礎,從而減少損失波動的幅度。
整合承保標的
承保的標的可由傳統的住宅火險擴及動產及汽車等,以求民眾生活的基本保障,主要目的除了尋求危險數量的增加外,就是藉由標的的增加而減少損失的波動幅度,以求危險分散。
基本保障限制
由於天然巨災發生所造成的重大災害,有無法預測的特性並且具有累計危險的性質,因此當發生必須賠付巨額的保險金時,單憑政府的財力與保險業的承保能力恐無法消化,所以可藉由訂定每單保額上限或是採設定自負額的方式予以限制。
保費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天然災害的保險規劃,費率訂定不宜過於複雜,應掌握簡單化原則,例如以建築結構與危險標的物所在地及標的物的易損性做為危險分類的依據;損害防阻的誘導性,例如對於興建於易遭地震或土石山崩侵襲或洪泛區的建築物,可考慮提高保費,以產生嚇阻的功能;費率公平原則,即危險性愈大,所負擔的保費愈高,及政策性保險考量原則,即採取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分工的運作模式,有條件地強制保險公司承保。不過由於天然災害發生的頻率低,投保效益不易彰顯,為避免民眾強烈反彈,不宜強制規定民眾投保。然而為使天然災害保險普及化,如於相關法令規定凡未投保天然災害保險的民眾,於災害發生後不得享有來自政府補助的方式,應可提高民眾投保意願,以達到保費量足夠的目的。
財務面分析
財務面可從保險體制內(資本或淨值、巨災準備金)與體制外(利用風險證券化結合資本市場)兩方面分別予以考量,其中以後者更值得重視,所以在天然巨災保險的規劃中,財務面將以結合非比例再保險的功能與金融融資工具為主。
巨災準備金(特別準備金)的建立
增加準備金提存可擴大經營基礎外,更可因應天然災害損失頻率的不確定性與損失異常波動。為使準備金提存快速增加,多數國家均對提存準備予以免稅優惠,此外,免稅優惠的另一個作用在於保險公司可增加自留額度以共同對抗天災。例如法國雖沒有全國性的專責機構承保天然災害,但對於強制參與承保公司均予以10年期的免稅平衡準備。
建立與資本市場結合的機制(風險證券化)
產險業運用再保險雖以轉移風險為主,但再保險本身所能承擔的範圍仍有侷限性。以目前國內產險公司淨值約為1千億元,現行法令規定的單一風險不超過淨值的10分之1計算,國內產險業界對巨災的承受能力極為有限。因此政府須考量協助國內產險業和再保險公司開發風險證券化的相關產品,向國際資本市場分散其風險,增加巨災風險的承受能力。92年8月我國住宅及地震基本保險基金藉由中央再保險公司協助,於美國紐約成功發行1億美元的地震巨災債券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
國家再保險計劃
日本的地震保險制度設立地震再保險專業公司,是由政府承受,採取非比例再保險機制來分擔保險責任;而美國加州地震保險計畫則同時採用再保市場、資本市場等消納巨災危險的方式。因此台灣可建立一套類似國家再保險計劃,來處理巨災風險,由政府出售一年期的巨災超額損失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契約給一般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承保整個保險業的損失,而其承保範圍主要是針對超過250到500億美元的損失,只要單次損失超過250億美元,則政府必須理賠超過的部份,直到500億美元的理賠上限,若配合降低稅賦,保險人可以增加承保能量且原保險人在再保系統中亦可提昇較高的自留額增進承保能力。
成立專責機構
成立一個專責的保險機構來統籌規劃處理相關財務資金運作、保險相關事宜、損害防阻執行及損失資料統計等事項。
整體財務規劃架構
以保險體制內外資金奧援結構來看,因應天然災害損失的資金來源可分為事前籌資及事後籌資兩種方式。事前籌資係指在天然災害事件發生前,由專責機構平時所預備的可運用資金或安排的風險移轉計劃。
事後籌資則指當天然災害發生所領取的保險給付,讓專責機構可運用資金降至某一水準或用完時,所採行的融資方式。
環境面分析
天然災害危險管理系統的建立及配合,關係著制度實施能否成功。採取減輕天然巨災危險的因素,包括土地使用、開發的管理與控制、落實建築法規執行、配合災害救援計劃、提供損害防阻的誘因等措施,均被證明具有相當成功的效果。
以完善的保險制度取代政府補助
根據研究顯示,美國政府天然巨災的補助計劃不僅泛政治化且十分沒有效率,補助的金額偏高而且使高危險地區的民眾喪失降低風險的動機;相反的,私人的保險公司反而在降低危險、價格、理賠及核保上做的比政府好很多。反觀台灣,政府提供的災害補償措施,也顯現出類似的問題。一味的災害補助並非治本的方法,因為人們相信政府會救他們遠離災難(連帶使他們不去購買私人保險),而導致人民無適當防範災害的意願及能力,因此必須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改以完善的保險制度取代,才是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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