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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簽同意書怕怕! 隱私、核賠怎兼顧?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7.01.03 (新聞)

在傷後、病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會拿到一份「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讓保戶簽名,這份簽名後的同意書是保險公司的免罪金牌,可以自由調閱保戶病歷資料嗎?

2015年12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增列「病歷」為列舉事項,並規定特種個人資料只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金管會顧及保險業特性,增訂《保險法》第177之1條,保障保險業者執行業務時,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特殊個人資料,包括病歷、醫療、健康檢查。

保險公司想取得蒐集、處理、利用病歷的法源依據,是因過去有些保戶為了請領保險金,連不用住院的小病都住院,少部分醫院為了賺錢也會配合患者。為了確定保險事故到底有沒有發生,病歷資料可作為評定爭議的依據。

此外,對保險公司來說,保戶的醫療資料也是判斷危險的根據,依保戶健康狀況可評估,延遲、加費承保、或者拒保。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啟洲表示,投保時所簽署的「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屬於「概括性」的同意書,同意書中,雖有「保險公司得為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以及將上開資料轉送與保險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再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核保或理賠業務」等文字,但保險公司無法依此向醫療單位蒐集民眾的特種個資,民眾不用擔心修改後的《個資法》會損及個人利益。

精彩全文,詳見330期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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