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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二、三審法官說法
3年前嘉義水上鄉爆發的醃頭案震撼全台,兇手陳佳富為詐領600餘萬保險金,將親妹妹陳婉婷分屍,頭顱棄置公廁。陳佳富被判刑後,喪失保險金受益權,而陳婉婷姜姓獨子積極向國泰人壽爭取其中300萬元保險金,並接連向法院提告,但近日最高法院判,保單無效,全案定讞。
2013年3月,民眾在嘉義水上一間寺廟公廁中,發現一顆以粗鹽醃製的女性頭顱,在警方調查之下,死者身分為陳婉婷,而犯下這起慘忍兇殺案的竟是親哥哥陳佳富,而其實陳女早在4個月前就已被謀殺,陳佳富將其頭顱醃製保存,長期放在自家冰箱冷凍,直到陳佳富等不及領保險金,將頭顱棄置公廁,假裝好心人指導警方發現。
檢警調查,陳佳富從2011年起,陸續以自己為受益人,替陳女向南山和國泰人壽投保共667萬元保險,其中包括犯案前一個月,陳佳富才幫陳女投保的國泰人壽300萬元壽險,整起案件明確指向詐領保險金,檢警迅速以殺人罪起訴陳佳富,去(2015)年最高法院判處陳佳富無期徒刑定讞。
依《保險法》,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喪失保險金受益權,因此,陳佳富被判刑後,契約尚未失效的國泰人壽300萬元保險金請求權,就屬於陳女的法定繼承人。
陳佳富遭判刑定讞後,陳女姜姓獨子去年向國泰人壽提告,依繼承權要求給付300萬元保險金,但遭國壽拒賠。
國壽於庭審提出證據指出,陳女自2005起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且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但投保時卻完全隱瞞告知,依《保險法》第64條,國壽可依法解約。
法官審理後也認為陳佳富利用陳女患有精神疾病,缺乏保險認知及判斷能力,順從度又高,要陳女在投保壽險過程中,保持沉默,不讓業務員察覺異常,藉此隱瞞陳女精神疾病,因此,一審時判國壽可解除契約,不用理賠。
不過,一審判決解約,很可能陷入另一爭執點,因為第64條有旦書,若隱瞞的事實與發生的危險無關,則不得解約,也就是說,陳女被親哥哥殺害,雖看似與自身精神病無關,但法官認為有,而其中就有很大的心證空間。
敗訴後姜男不滿繼續上訴,二審法官則是採取更謹慎的做法,在判定保險公司是否可解約前,先重新釐清契約是否成立,根據《民法》第75條,患有精神疾病者為無行為能力之人,其意思表示無效,換言之,二審認為,陳女有中度精神障礙,長期罹患精神分裂且持續治療,無法在精神喪失的狀態下投保,因此,契約根本不成立。
而近日最高法院再做同樣判決,陳女在陳佳富協助下隱匿精神疾病投保,投保當下欠缺判斷表達能力,意思表示不明,再判契約不成立,不用理賠,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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