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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向消基會申訴理賠爭議 結果悲劇了(詳全文)
文/朱家儒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6.05.09 (新聞)
嘉義一名何姓婦人不滿金融評議中心的理賠決議,再向消基會申訴未果,才向法院提告,但沒想到消基會不具「請求」的功能,無法中斷時效,何婦因此錯過保險金請求權期限,近日法官判保險公司可不用理賠。
何婦於民國101年11月24日因意外事故確定殘廢,向2家投保的公司請求理賠,但其中一家拒賠,隔年6月,何婦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拒賠公司的評議,結果評議不成立,在友人的建議下,103年10月再向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申訴,依然未果,最後於104年4月22日才向法院提出告訴。
按保單條款約定,從確定殘廢開始起算2年內,也就是103年11月23日前,都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一旦超過2年,保險公司可拒賠。不過依《民法》第129條規定,保戶若在2年請求權期限內,向保險公司提出「請求」,時效可暫時中斷,但必須在「請求」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視為不中斷。
因此,何婦於庭審時表示,2年屆滿期限為103年11月23日,但屆滿前1個月(103年10月29日)已向消基會提出「請求」申訴,也就是說,往後推算6個月,只要在104年4月28日前提出告訴,請求權仍有效(下圖)。
但法官認為,投訴消基會的目的是「希望消基會能主持公道」,而並非「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不符合《民法》「請求」的意涵,而何婦的請求權時效在103年11月23日就已到期,但104年4月才提出告訴,因此,判保險公司可不用理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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