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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郭小姐遇到的問題:我去年向A公司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並附加了颱風及洪水險及水漬險。七月我家大樓地下室淹水,檢查後發現是大樓公用進水管爆管,使得樓頂水塔無法進水,造成全棟大樓住戶無水可用達六天之久。剛開始我跑去朋友家盥洗,後來覺得太打擾就去飯店住了兩天。
我知道水漬險有賠臨時住宿費用,但是當我檢附單據,向A公司申請二天的臨時住宿費用時卻被拒絕,理由是我家並沒有直接發生保險事故。請問A公司這樣的主張有理嗎?
中心顧問協助:郭小姐本身是保險科系畢業且在產險公司服務,所以很有保險觀念,不但為自己位在大樓的住宅投保火災及地震保險,還附加了颱風及洪水險和少有人投保的水漬險。
水漬險提供哪些保障?
其中水漬險主要是提供保險標的物因水槽、水管破損或一切供水設備意外滲漏所致的毀損或滅失,而且除了賠償直接的損失外,若被保險人在承保事故發生後所支出的清除費用及臨時住宿費用保險公司也負賠償責任。
必須是自宅發生事故才能賠?
郭小姐因住宅大樓的公用進水管爆管,導致整棟大樓缺水臨時到飯店住了兩個晚上而提出理賠申請,但卻被A產險公司拒絕。A公司的理由有兩點:
根據水漬險條款規定,必須是「直接」因承保事故所致的毀損、滅失及相關費用,水漬險才能理賠。也就是說,只有在郭小姐自家管路漏水所引發的損失及費用,才在保單保障範圍。
- 郭小姐的住宅本身沒發生任何事故,只有大樓停水並不構成保單所謂的「不適合居住」要件。
大樓的公共設施也屬承保範圍
然而根據住宅火災保險單條款的「用詞定義」,住宅火災保險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物」是指住宅建築物及其內的動產;而所謂的「建築物」則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的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中的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的中央空調系統設備、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的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的持分。
也就是說,如果是大樓住宅,除了房子本身外,住戶權狀中所持有的公共設施,包括大樓的中央空調、水電衛生設備及公共管線等都在火險的保障範圍。
甚麼情況才算「不適合居住」?
中心顧問認為郭小姐住家大樓的公共水管既然算是火險的承保標的,漏水造成大樓停水當然算是「直接」事故所導致的損失,因而所產生的臨時住宿費用,水漬險應該啟動理賠機制。
至於大樓停水構不構成保單所謂的「不適合居住」的要件?
雖然水漬險保單條款有「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的合理臨時住宿費用。」的文字說明,但對於甚麼狀況算是「不適合居住」的確沒有很明確的規範。
郭小姐雖獲理賠但卻深有所感
經本中心了解,郭小姐外宿飯店情況很單純,並沒有為了要申請理賠而刻意長期外宿,她在停水前兩天先去住朋友家,後來覺得麻煩才去住飯店,但只住了二天,之後郭小姐就跑到游泳池的淋浴間解決家裡沒水洗澡的問題。
最後在中心顧問溝通下,A公司終於同意理賠。
後記:本案的郭小姐在獲知A公司將予以理賠時說,「我的想法很簡單,保險該賠就要賠。如果業者有不同的看法,可以試著說服我,但不是很粗魯的逼迫我接受不賠的作法。說真的我在乎的不是賠款金額的多寡,而是整個事件的理賠處理過程令我感到非常不舒服。」
「連我這種做產險理賠十幾年的人,對業者消極處理的態度都覺得心灰意冷,何況是一般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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