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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看到有保戶因忘記申請理賠,或是被保險公司不斷拒賠,但並未採取進一步動作,以致於超過請求權時效,使原本可理賠的保險金,因此讓保險公司有拒賠的理由。到底保險金請求權該如何把握,其實很簡單,只要搞懂3條法律。以下透過3個問題帶你瞭解:
一、保險金請求權何時開始起算?
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從「得請求」當天開始計算2年內,保戶均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的權利,但若超過2年就可拒賠,須注意的是,所謂「得請求」,並非「提出請求」,舉例來說,105年4月26日殘廢就已確定,隔一個月才提出理賠申請,請求權時效仍從殘廢確定當天,得請求時開始計算。
二、申請理賠,時效可中斷?
民法第129規定「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 請求
- 承認
- 起訴
廣義來說,「請求」的意涵包括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申訴,或是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等,而「承認」是指保險公司承認理賠責任,舉凡口頭或書面告知保戶「會給付理賠」,至於「起訴」則是保戶向法院提出告訴,讓爭議進入訴訟程序,由法官判決理賠與否,結果一翻兩瞪眼,可杜絕單方面的拖延。因此,保戶只要採取其中一項動作,請求權時效就會暫停計算,不過,用「請求」中斷時效,仍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三、時效可永遠中斷嗎?
再按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也就是說,前述三項中斷時效的方式「請求」、「承認」和「起訴」,唯獨「請求」一項,需要在提出後6個月內,再向法院提出告訴,否則時效不中斷。
進一步以事件序列圖解釋,可更清楚瞭解,從圖中可知保戶從得請求日開始2年內,提出一次理賠申請遭拒,再申請評議,仍不成立,就應在第二次申請評議(請求)時起算的6個月內(黃色線段),提出告訴,讓爭議進入訴訟程序(下圖二),否則一但6個月期滿,就會喪失保險金請求權。
而若是在申請評議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不過,如果是保險公司經由口頭或書面「承認」有理賠責任,則請求權時效就會從承認當下,重新起算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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