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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慈母買凶詐保案 800萬意外保險金免賠
文/朱家儒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5.12.30 (新聞)
7年(2009)前轟動一時的「慈母買兇自殺詐保案」,事件最終在協助死者華姓婦人加工自殺的前夫、哥哥和殺手,各被判6至7年徒刑下落幕,然而,華婦遺留的2,700萬元保險金,除1,900萬元壽險仍確定可理賠外,尚有保險公司拒賠800萬元意外保險金的爭議,華婦家屬提告,近日二審高院判「買兇自殺就是故意自殺」,保險公司免賠。
2008年10月,家住新北市三芝的華姓婦人,被發現陳屍在桃園大園鄉,華婦坐在自己的銀色小轎車上,頭部遭子彈近距離貫穿死亡,檢警原以為是單純討債糾紛引起的殺機,但深入追查後才發現,原來華姓一家身陷千萬債務囹圄,一念之間,夥同前夫、哥哥和殺手3人,製造一樁因討債不成被槍殺的意外事故,來詐取2,700萬元保險金,解決債務問題。
破案的關鍵就在於,華婦被脅迫槍決,但車上完全沒有打鬥痕跡,令警方起疑,而調閱通聯紀錄,發現華婦與前夫、哥哥和殺手在槍擊前曾密集通話,加上事後3人均未過測謊,才破獲這起詐保案,最終3人在2011年二審時各被判6至7年徒刑。
華婦投保的2,700萬元保險金包括1,900萬元壽險保額,和800萬元意外保險金,由於投保均超過2年,即使是故意自殺,壽險死亡保險金仍須理賠。
但意外險並無「2年自殺條款」,明定只要被保險人有「故意行為」就不賠,而必須釐清的是,華婦買凶自殺到底是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還是「故意自殺行為」?高院法官認為,華婦為領取保險金以解決當前的經濟困境而買凶自殺,華婦明確知道自己必然死亡的結果,因此,「買凶自殺就是故意自殺」非意外事故,判保險公司免賠800萬元保險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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