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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死者嚴重心臟腫大 3原因法官判意外(詳全文)
文/朱家儒 | 2015.11.06 (新聞)

過去形象一向良好的三商美邦人壽,因拒賠一案栽了個大跟斗,連代言人五月天為求自保,急忙撇清關係。昨(5)日台中地院拒賠案判決書出爐,三商拒賠的關鍵是,死者劉男生前心臟嚴重腫大。

去(2014)年11月,劉男於台中市一處工地施工,在搬運木料及電風扇上樓梯時,不慎踩空滑到,左胸膛撞擊風扇馬達凸起處,送醫後不治死亡,隨後即引發一連串的社會爭議。

爭議的關鍵在於,家屬認為劉男體況良好、無心臟就醫病史,保險公司是刻意刁難,但保險公司出具解剖報告指出,劉男心臟冠狀動脈「有輕度粥狀硬化、血管約有40%的阻塞、心臟嚴重腫大、肥大病變,肝臟也同時存在嚴重肝腫大病變。」

而針對撞擊部分的創傷,解剖報告指出,「僅右側肋間局部出血,肋骨無骨折,縱膈腔內無明顯異樣、胸椎無骨折和兩側肋膜腔內無出血,」因此保險公司認為,報告顯示撞傷並非致命傷,心臟痼疾才是致命原因。

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劉男最主要是因心臟疾病而死,但追本究源是因不慎滑倒才引發一連串事故,因此判劉男死亡為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敗訴。綜觀判決書,法官判劉男死因為意外事故的關鍵因素有三:

一、採「結果為意外說」(原「採原因為意外說」段落為不當之錯誤解釋,特此更正)

目前判決實務上,意外事故的判定可分為「原因為意外說」,以及「結果為意外說」兩種說法,以此案來說,若採「原因為意外說」,則必須釐清劉男「踩空的原因」必須為意外事故,換言之,到底是心臟病發作導致踩空,還是單純不慎踩空,而若採「結果為意外說」,只須要判斷劉男死亡的結果是否為意外事故,而判斷的理由就在關鍵因素二。

二、採「相當因果關係說」

一般在意外事故判決常見到法官會引用「相當因果關係說」,或是「主力近因說」,主力近因簡單來說來就是造成事故最接近直接有效的原因,以此案來說,主力近因就是心臟病,但若以採相當因果關係說,則只要一連串發生的事故均具有因果關係,就以最初發生的事故來認定,因此,劉男最初的滑倒明顯屬於意外事故。

三、做有利被保險人解釋

從解剖報告可知,劉男生前患有嚴重心臟病,因此到底劉男是不慎踩空滑倒,還是心臟病發作重心不穩跌倒,不得而知,而若當初採「原因為意外說」,則主張為意外事故的家屬就須負舉證責任,不過,法官雖未明講,但已依保險法54條做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劉男因不慎踩空而引發一連串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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