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來源 類別 發行日期 閱讀權限
~
不放置新聞 --- --- --- ---
>
<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電話:
新聞 財經時勢
觸個資法,保險公司判賠
文/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黃聖展 | 2013.07.01 (月刊)

【案例】誤AB:「您好!我這邊是○○保險公司,我是服務人員張瓊琳,想找陳靜文小姐。」

「喔!我是她姐姐陳靜心,她嫁到台南去了。找她有甚麼事嗎?」

「我們公司現在有個專案,有些文件需要陳靜文小姐簽署,要和她連絡,方便給我她的聯絡方式嗎?」

在徵得妹妹陳靜文同意後,陳靜心便將妹妹陳靜文的電話提供給張瓊琳。經過張瓊琳的聯繫,陳靜文遠從台南北上,經保險公司承辦專員謝小萍受理,辦理保險契約取消密戶以及保單補發等事宜。

可萬萬沒想到,這裡頭有個天大的誤會。

原來,張瓊琳要通知的陳靜文住在台北,可是在資料處理時,錯誤點選到住在台北的陳靜心,剛巧,她的緊急聯絡人,也就是住在台南的妹妹,也叫做陳靜文,陰錯陽差,由住在台南的陳靜文前來辦理本次契約變更,一連串的爭議,就從這裡開始。

回家後,陳靜文越想越不對勁,發現拿到的資料有許多問題,便隨即與保險公司聯絡,除了要求保險公司說明外,同時請求返還各項提供的資料。可是保險公司遲遲未做出正面回應,遑論返還資料。陳靜文乃向法院起訴,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損害賠償。

【判決結果】賠償被害人8萬元 精神損害及交通費財損

第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業務員張瓊琳、承辦專員謝小萍業務處理有疏失,未經仔細核對,即通知住在台南的陳靜文北上辦理保險契約取消密戶及保單補發事宜,由陳靜文填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書寫手機號碼後於要保人欄簽名,並交付身分證影本乙紙。事後陳靜文發現有誤,經陳靜文多次向保險公司反映,請求以補發的保單換回保單補發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但保險公司均無任何回應。又遲至本件訴訟提起後,保險公司始於言詞辯論期日,陸續返還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解密同意書以及身分證影本,導致陳靜文必須南北奔波,受有精神上的損害,乃判決保險公司必須給付陳靜文八萬元的精神上損害。此外,還必須賠償陳靜文南北交通往返的財產上損失。

【法律分析】

本案放在《個資法》的架構下,可以從違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以及當事人資訊自主權兩個面向,進行分析。

違法蒐集、處理在先

保險公司蒐集、處理陳靜文的個人資料,究竟有沒有任何錯誤或不當?

從外觀上來看,台南陳靜文應該是在接到保險公司電話後,自願北上提供個人資料,保險公司是基於當事人自由意志下,蒐集到台南陳靜文的個人資料,看似並無任何不當(這是保險公司主要的答辯方向);再者,倘若陳靜文當初在台北與承辦人員接洽時,能夠多留意一些,與保險公司核對資料,當然有機會及早發現錯誤,讓這個誤會不致發生。

可是,這個問題,放在《個資法》的架構下,就會有不同的想法。

根據《個資法》第8、19條規定,保險公司在蒐集、處理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時,必須符合三項要件,包括:一、 具備特定目的;二、 符合法定要件(例如基於契約關係、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三、 履行告知義務。三者缺一不可,倘有違反,即構成違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

本案保險公司蒐集陳靜文的個人資料,是否具備前開三項要件?

光從「特定目的」來看,就有疑義。雖然保險公司本次蒐集台南陳靜文的個人資料,目的是在辦理「密戶專案」以及相關契約變更等事宜,但是,因為保險公司是在誤認台南陳靜文為台北陳靜文的情況下,收取了台南陳靜文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因此,對於台南的陳靜文而言,保險公司應該「自始」即欠缺蒐集資料的特定目的。

本次保險公司蒐集陳靜文個資,雖然經過本人同意,但仍難以認定其蒐集、處理個資的行為,具備特定目的,而屬於合法的蒐集、處理。這提醒我們「當事人同意並非萬靈丹」,至多僅係合法蒐集個人資料要件之一而已。

未尊重資訊自主權在後

保險公司在處理本件爭議,亦過於輕忽,導致失去妥善解決糾紛的機會。

在事情發生後,陳靜文曾多次向保險公司反映,原本只要求以補發的保單換回保單補發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解決糾紛就好,但保險公司均無任何回應,迫於無奈,陳靜文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前開資料以及損害賠償。

根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陳靜文對於保險公司享有下列五項權利,包括: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 請求刪除。本次陳靜文要求保險公司返還資料,係在行使第四項權利,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再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因此,倘若保險公司能及早認知,其收取台南陳靜文交付的個人資料,係自始欠缺特定目的,屬於違法蒐集,較為妥善的作法,應該是在受理陳靜文的請求後(或甚至是在受理陳靜文請求前,主動糾錯、主動通知),在法律規定的30日內(第13條第2項),回覆陳靜文的請求,並返還相關資料,如此一來,相信雙方即可妥善的解決糾紛,保險公司應不致於落到必須賠償損害的下場。

當事人同意不是萬靈丹

個資法施行後,保險公司與保戶或第三人間的互動,都必須受到該法的約束。保險公司千萬不要以為取得當事人同意就沒有個資問題,倘若未予注意,輕忽個資蒐集必須具備特定目的、符合法定要件,以及履行告知義務等要件,而在事後的處理,又忽略當事人資訊自主權的相關規定,日後,都有可能面臨保戶或第三人的求償,此可千萬要注意。

(本案例改編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有關人士均屬假名。)

 

 

 

 




編輯推薦
市場訊息
康健人壽:員工工作生活好平衡 獲勞動部頒獎肯定
康健人壽致力推動職場幸福學,首度參加勞動部105年「工作生活平衡獎」,就得到工作悠活獎章之殊榮,肯定...
財產保險
機車失竊率高 投保有門檻(詳全文)
竹市機車族小心,愛車可能被竊賊偷走!新竹市警察局統計,今(2015)年1~5月失竊機車共271輛、尋...
人壽保險
【副本理賠的前世今生】吵了20多年 實支實付確定限買3張!(下)
實支實付二.○ 限正本理賠業者 推「自負額」 限定正本收據理賠的公司雜費及手術費用額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