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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法官見解不同 意外險大逆轉(詳全文)
文/沈瑜 | 2015.09.03 (新聞)
台南一名劉姓男子4年前騎機車買午餐,本來要返家,卻被人發現與機車一起倒臥路邊,昏迷不醒,經送醫後急救無效而死亡。劉姓男子曾投保終身壽險附加意外險及意外險主約,其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忿而告上法院。
壽險公司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為據,主張劉男因擴張性心肌病變導致心臟衰竭,身體十分不適,遂想將機車停好休息,但未停妥,即不支倒地而死亡,屬於自然死亡,並非意外身故,不符意外險理賠條件;家屬則主張,機車倒地時,劉男頭部撞擊地面,依據現場留有大量血跡及救護紀錄,認為是意外事故導致劉男大量出血死亡。
審理的台南地院請成大醫院鑑定,結果認為心臟衰竭現象不明顯、腦部雖有骨折但無內出血,死亡方式不明,但自然猝死的可能性較高。
法官則判定,法醫研究所與成大醫院鑑定意見雖不太一致,然法醫研究所擴張性心肌病變的病症為心律不整,也有可能因外力引起心臟壓力上升導致;而成大醫院鑑定死亡原因「自然性猝死可能性較高」,只是一種相對性的判斷,表示劉男也可能是因意外事故死亡,因此判定壽險公司要賠償230萬元。
壽險公司上訴,結果大逆轉。法官認為,就成大醫院判定的「自然性猝死可能性較高」,無法證明是因「外在因素」所致死,加上參酌事故現場痕跡來看,未見有碰撞痕跡,故也無法證明「心律不整是由外力引起心臟壓力上升導致」,因此判斷劉男因發病後才連同機車一起倒地,而不是意外死亡。
法官另表示,即使民事訴訟上,因涉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難」,減輕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責任,但此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仍沒有在減輕舉證責任之後,盡到舉證劉男是因意外而死的責任,因此壽險公司可不賠償意外險保險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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