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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漁船遭惡意扣押 劫掠險有保障(詳全文)
文/戴筠 | 2015.05.12 (新聞)

日前旗津漁船「億錩號」船長發現台南海巡署在漁船上鑽洞裝追蹤器,因鑽洞位置離水面只有20到30公分,可能導致沈船,氣得提出毀損告訴;上周屏東琉球籍漁船昇豐12號在航行時,突遭菲律賓船艇登檢扣押,至今相關單位仍在營救中,顯示漁船除了海上作業會碰到的天災,還須面臨突發的人禍意外,船舶保險能否涵蓋人為風險?

針對海巡署為查緝走私,擅自在漁船上鑽洞導致部分船體毀損,明台產物水險部經理蕭勝吉表示,漁船船舶保險理賠範圍僅限海上作業,包括船體觸礁、火災、因船員幹部疏失毀壞等全損為主,部分毀損不理賠,且此案為公權力介入,非意外風險所引起,不在承保範圍內。

台灣漁船到外海捕魚風險極高,除要防範東南亞國家惡意扣留外,若被海盜挾持,還須支付高額贖金。由於扣押、拘管、禁制等在船舶險不保項目內,華南產物航船課核保辦事員吳心蓓說,漁船若在外海被惡意扣押或沒收,無法申請船體全損理賠,但漁船可加保劫掠險,其性質類似國際海盜險,承保範圍包括因海上劫掠危險事故導致船體全損,或為免於全損產生的救助費用。

至於國際再保公司推出的海盜險,因為投保門檻逐年增加,會檢視投保船隻船速、船舷高度,愈容易被海盜登上船隻,相關保費愈高,甚至傾向不保,台灣漁船多半不符條件,難以投保。

吳心蓓補充,假使漁工在船上被海盜扣押或惡意傷害,導致死亡、失蹤或殘廢,依法應由雇主負賠償責任時,船東如有投保雇主責任險,即可申請理賠;但若雇主刻意行為、罷工暴動、各種型態污染等造成船員體傷,則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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