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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第九十四條──第三人可直接求償
文/編輯部 | 2001.09.01 (月刊)
本次修法新增了第九十四條,也就是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確定之後,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其出發點為針對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可能不同意當事人的和解,或是被保險人(加害人)本身不願和解,導致第三人無法獲得賠償時,因此有了保險法第九十四條--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設計。
江朝國強調這會引發一些問題,關鍵在於民法中訴訟、調解、仲裁均與當事人的和解情形有關,尤其受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只要被保險人(加害人)與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一旦確定,便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難保此事故發生是真是假與和解金額的多寡,保險公司都無法免除不理賠的命運。另外,若被保險人故意撞人時,民法上規定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在任意險中故意撞人的情況本來保險公司就不理賠,因此有產生衝突的可能。
因此從保險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中,江朝國提出保險公司勢必得承擔兩種情形,一為任意險中原保險契約不理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會因此條規定而有疑義;二為若消費者濫用保險時,保險人對損失控制的理念機制將難以落實,這都將對產險業造成很大衝擊。
潘維剛針對此問題表示,「主管機關的解釋很重要」,不過她認為「故意行為」肇事本來法律上就不該賠償,所以應尊重原來的契約法規定,一切以認可的條件下被保險人才能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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