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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要保、受益不同人 生存給付課贈與稅
文/周采萱 | 2013.07.02 (新聞)

保險是許多民眾做理財、稅務規劃的工具,南區國稅局提醒,若保險滿期金、年金、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與要保人為不同人,要保人可能會被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要保人是負有繳交保費義務之人,保費所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也屬於要保人,當要保人與滿期金、年金及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不同人時,視為財產無償轉移,也就是贈與行為,一旦超過220萬元免稅額,要保人必須負擔贈與稅。

在計算稅額部分,國稅局官員指出,年金險要保人必須在給付期開始的30天內,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的部分,申報贈與稅,若是滿期金、生存保險金,則是以保單受益人該年度「實際領取金額」來計算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要保人必須在有贈與事實的30天內就超過該年度贈與免稅額的部分報稅,若逾時申報或漏報,除了補稅之外還會被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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