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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自拖救車跌落身故 任意車險判賠300萬
文/葉惠娟 | 2013.11.06 (新聞)
去(101)年4月台北一名陳姓駕駛在國道5號因酒駕被逮上警車,妻子、孫子及2隻狗留在小客車內,並由拖救車拖吊至蘇澳分隊。抵達後拖救車徐姓駕駛人未將小客車下放,即指示陳姓駕駛人的妻子鍾姓女士直接下車,致鍾女跌落車子傷重死亡。徐姓駕駛因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陳姓駕駛與徐姓駕駛人及其所屬拖吊公司達成和解後向台灣產險申請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理賠,但遭產險公司拒賠,雙方在台北地院展開攻防。法官日前宣布,台灣產險必須理賠任意車險保險金300萬元,並加計利息,全案還可上訴。
台灣產險認為,徐姓駕駛人執行拖救作業,拖救車行進間除駕駛室可供核定的人數乘坐外,被拖救的車輛均視為「貨物」,根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保險契約僅對保險汽車以外的第三人負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及車上附載人員均視為貨物,就不屬理賠範圍。再者,宜蘭地院、台灣高等法院的刑事判決都認定鍾女士開啟車門不慎墜地時,被拖吊的小客車未下架放置於地面,也就是被拖吊車輛與被保險汽車尚未分離,也不是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第三人。
法官根據交通部函文解釋指出,被拖救的車輛應視為「貨物」,但被拖吊車輛上附載的人員,是否也視為貨物並未敘及,因此鍾女士並非大貨車載運的貨物。再者,鍾女士並非乘坐於拖救車上,而是乘坐在拖吊的小客車上,屬車外第三人沒有疑義。
法官判決,保險公司必須賠償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金300萬元,並加計利息,台灣產險表示,已在收到判決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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