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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台灣的壽險業務員超過三七.八萬人,相對於二三三○萬總人口平均每六一.六個人就有一人,若相對於十八歲以上的二○○○萬人,則更是每五二.九人就有一人,可見市場競爭極為激烈;加上保險商品複雜多元,不僅業務員需經過長期的教育訓練,消費者也多仰賴可信任的業務員。然而保險保障攸關一大家子一輩子的健康與財富,要將不可知的長遠未來繫於一紙保單的承諾,無論選擇業務員或契約簽訂都必須嚴謹看待,難怪監理機關和保險公司都以各種規定規範業務員的行為,無非都是為保護消費者而設的安全防護網。
為此,電視節目【健康保險大家談】邀請產、官、學三方針對壽險業務員的五大NG行為,深入說明保險法規、消費者權益和保險公司祭出的懲處機制,讓業務員和客戶之間的攻防更為開闊透明,促使台灣的保險業有更正向的發展。
該說沒說避重就輕,
第一大NG!
儘管台灣有接近四十萬的壽險業務大軍,但只要面對客戶解說保單就必須先考取證照,即通過基本的保險知識教育訓練和資格測驗,由所屬公司向壽險公會登錄後,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業務員。金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組長陳俐君表示,壽險公司和保經代公司(保險經紀人和代理人公司)的角色定位雖有不同,前者培訓的業務員只能銷售自家的產品,而後者可銷售多家保險公司的商品,但所有業務員(包括透過銀行通路銷售保單的專員)的招攬行為規範卻是一致的,皆納管於金管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也因此,在招攬實務上,按理業務員應出示保險登錄證,但在人情豐厚的台灣社會,購買保險多引薦互有往來的朋友,基於彼此的信任關係,較少要求出示登錄證,一路下來的解說過程更是化繁為簡,常常「該說的沒說、或避重就輕」,引發日後糾紛。因此,壽險公會人身保險業務員申訴委員會委員黃柏仁建議,客戶可至壽險公會官網查核業務員的專業資格,並確認是否在職,以避免虛報作假。

然而,誠信的關係不只建立在一張登錄證,也應於解說過程細心觀察業務員的言行舉止和行銷話術,凡是推介保險商品有包賺包贏的浮誇說法、或慫恿解除舊契約而買新保單、或整個作業流程草率進行,消費者都應有所警覺。誠如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陳俊元強調,消費者要快速辨認業務員是否值得信任,首重於「商品的適合度」,即推薦的商品必須適合客戶所需,而不是為了賺取佣金急於成交。

黃柏仁以法院判決或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的申訴案舉例,最近較夯的投資型或利變型商品即有業務員誇大投資報酬率,甚至催促借款購買,導致利差的爭議,進而影響公司的聲譽形象。也因此,保險公司為防堵業務員的不當招攬,應派員對客戶進行電訪關懷,包括事前寄發「風險屬性」問卷,藉以確認客戶的風險屬性,若是選擇高風險或強調高投報,則進一步以電訪提醒客戶注意,事後亦定期寄發投資報酬對帳單、傳統型保單也有保單狀況說明,以確保客戶所聽所見皆與業務員所說一致,否則即可向保險公司提出釋義。
但若已經發生爭議,而客戶主張是業務員解釋不清或誤導錯誤判斷,按照規定,業務員的招攬行為應視為公司授權,壽險公司必須負相關責任;如陳俐君所說,「主管機關除要求壽險公司釐清案情之外,也會查核公司是否設有相關的內控制度加以防範,如未建立或未執行,則予以後續懲處。」
業務員說要保書隨便填
第二大NG!
當招攬過程進入到「要保書」填寫階段,客戶必須針對每一問項誠實填寫,作為核保的重要依據,然而此時有的業務員過於「貼心」,先用鉛筆勾選或以便利貼示意客戶填寫,或客戶有所輕忽而隨意勾選。「貼標動作固然可以加速整個流程,但也可能被業務員有心誤導,藉此避免因體況問題而無法通過核保,失去成交的機會。但不可否認,也有業務員基於善意,希望客戶能夠獲得保障而幫助到家庭。」陳俊元接著強調,尤其過去的病史一定要據實填寫,否則違反告知義務,依照保險法規,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契約,收取的保費也不用退還。但相對的,如果保戶主張受到業務員的誘導而不實填寫,則必須舉證,提出相關的錄音或LINE紀錄。
陳俊元特別說明其中引發「帶病投保」的爭議,對於身體略微不適卻無明顯症狀的保戶,業務員常跟客戶說「先投保為重,只要撐過兩年就不會解約」,但其實醫療院所存有就診紀錄,保險公司可申請調閱保戶的病歷或體檢資料,直接戳破隱匿病情的不實告知;至於《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兩年」的期間,主要是為保持法律的安定性,並基於善意而給予糾正的時間,不應濫用玩法,否則保險公司一旦發現仍有權解除契約。
黃柏仁強調,若業務員的招攬行為多有瑕疵,或成交的客戶出現較高的理賠率,保險公司除抽檢保單和客戶確認之外,也會要求客戶提供體檢或病歷資料加以驗證。陳俐君表示,如有違規,業務員也會面臨一年以下的停止招攬處分,保險公司亦祭出內規,將影響晉升或津貼獎勵。
該親晤能省則省
未親簽第三大NG!
無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招攬過程皆應親簽親晤,尤其高齡族群更有「家屬陪同投保」的規定,以確定長輩完全瞭解保險內容和相關的風險;但後來實務上因常引發家庭糾紛,因此改為全程錄音錄影,以利日後發生爭議可還原現場。「不過,後來又考量到六十五歲以上高齡者可能身體和心智狀況良好,也有一定的教育程度,或對保險有充分認知,因此主管機關將於近期修訂法規,改由保險公司自行訂定評估標準,報主管機關備查。」高齡保障和剝奪感往往在一線之隔,陳俐君表示,信此一新規將可充分保障高齡族群的投保權益,且不再有被歧視剝奪的感覺。
而陳俊元也再次提醒親晤的重要性,只有面對面才能察言觀色,「如果高齡長輩不斷反覆要求業務員再說一次,就表示不懂保險內容,這些細微之處都必須要看到人才有辦法察覺,千萬不能省略。」
此外,業務員代簽要保書也是NG行為,陳俊元說「要保人一定要親自簽名,如果是幫別人投保,也務必取得被保險人的授權書面同意。否則,發生爭議就須做筆跡鑑定。」而保險公司也有防範在先的措施,除找出保戶過去投保的保單比對簽名之外,一旦發現與業務員的簽名相像,就會啟動電訪錄音與客戶確認。
不當或不實誘導解約
第四大NG!
高齡或失智者等脆弱族群也較易面臨業務員誘以「解舊買新」的NG行為,特別是發生在業務員轉職到其他保險公司需要新業績之時,甚至誘使解約取得現金也是詐騙集團的手法之一。陳俊元提醒,現在整個通膨現象不只是物價上漲,也包括保險商品,「以前買的保單不管是保費或承保範圍可能都還不錯,雖然新商品也有好處,但只要解除原契約就會有成本的耗損,消費者務必審慎思考。」
而為防範誘使解約的行為,黃柏仁直指要保書新增保費支出一欄,藉以檢查保戶三個月內是否有保單解約或保單貸款,並進一步上傳壽險公會比對其他保險公司,若發現「出單前後三個月」有解舊買新的狀況,即以電訪再次確認客戶是否完全知悉解約,業務員也可能面臨停招一年的懲處。
在防制詐騙方面,主管機關也於二○二五年鼓勵壽險公司建立「保險契約指定聯絡人」機制,凡是保戶於新契約投保、或申請保單解約、或保單借款超出一定金額時,保險公司可依約通知指定聯絡人,以降低詐騙風險。
金管會開鍘零容忍
挪用保費最NG!
陳俐君接著指出業務員第五大NG行為「挪用保費」,因涉及對保戶權益的重大影響,甫於今(二○二六)年二月也有修改規定,無論挪用保費金額高低,必須在第一時間通知主管機關;也因為保險公司負有連帶責任,亦要求加強落實內控作業,共同推動挪用保險費零容忍。
黃柏仁說壽險公司應該以治理角度杜絕保費挪用的機會,而其實自二○一九年,壽險公會已開始推動業務員不收現金的原則,「現在的繳費方式非常多元,不管刷卡、匯款或轉帳都可以確保業務員不經手現金,這也是一種同時保護客戶與業務員的方法,以避免事後發生挪用保費的爭議。」
壽險公會除呼籲業務員自律並落實招攬規範以贏得客戶的信任,讓保險事業可長可久之外,對於孰是孰非難辨的爭議,黃柏仁說業務員仍有自證清白的機會。業務員收到懲處一個月內可向自己服務的公司提出書面申訴,或進一步向壽險公會申訴委員會或金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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