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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為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 金管會發布5項法規 將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
資料來源:金管會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5.07.04 (新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規劃分三階段將符合一定條件之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適用。第一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第二階段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計13家);第三階段將臺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其餘會員(計15家)納入金保法適用範圍。

金管會表示,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適用後,業者即需遵循金保法及相關子法規範,且消費者與融資租賃公司之消費爭議,可適用金保法之申訴評議機制加以救濟。金管會業於114年4月23日預告第一階段之納管公告及4項金保法授權子法修正草案,同年6月23日已預告期滿,外界對於修正條文內容並無意見,惟金管會參酌民間團體建言,就融資租賃公司實務上有使消費者簽具空白本票,以及未提供契約及清償證明等問題,增訂相關管理規範。

本次發布之授權子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

一、  利率及費用之揭露:

(一)  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

(二)  融資租賃公司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二、  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三、  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

四、  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五、  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六、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

七、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代簽章、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有關業務契約文件及繳款遲延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之情事。

八、  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金融消費者。

九、  如經金融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公司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已清償完畢,融資租賃公司應交付清償證明,載明清償日期及金額。

十、 融資租賃公司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依法令規定而有讓與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表示,法規發布後將視業者準備調整之狀況,及配套措施推動情形,自公告日起二至三個月間,另訂生效日期。金管會將持續關注納管成效,並依規劃時程陸續公告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納管對象,以提供金融消費者更周全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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