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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14年「和平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資料來源:勞動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5.02.07 (新聞)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14)年2月28日(星期五)和平紀念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和平紀念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28日(星期五):性質為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如下:
150元×8小時=1,200元
二、3月1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加班費,試算如下:
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三、3月2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 補假休息,試算如下:
150元×8小時=1,200元
勞動部強調,和平紀念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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