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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高山症致死 算疾病或意外?
文/林麗銖(淡江大學保險系所專任副教授,消基會保險委員會委員,壽險公會紀律委員會召集人) | 2003.02.01 (月刊)

今(九十二)年一月三日立法院剛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將傷害險的保險範圍:「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增訂了第二項「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的條文內容。雖然這項增訂條文,早在八十五年財政部公布修訂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時,便已被列入,但之後卻更引發像「被嘔吐物噎死」、「中暑致死」及本文案例所載「因高山症死亡」等看似非因疾病所導致,但卻因沒有明顯外來傷害,所造成「意外事故認定」的保險糾紛。如今,在保險法中更明確將傷害事故定義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雖未能即時解決意外認定的爭議問題,但對消費者權益的確保應該是正面的。

以下這起保險官司是去(九十一)年八月一審宣判,關於高山症算不算意外事故的保險糾紛。值此保險法傷害險條文剛修正通過之際,這樣的保險判決格外顯得有參考價值。

一千八百萬的理賠爭議

熱愛爬山的林春明,從八十四年起就陸續向南山人壽投保壽險並附加意外傷害險,其中意外傷害險的部分,八十四年是附加二百萬,八十六年再加保三百萬,到了八十九年又再加保三百萬,合計為八百萬元。八十九年四月林春明要到尼泊爾、西藏地區旅遊,因他所參加的新店市體育會山岳委員會,為服務會員,從八十七年起就與南山人壽訂有旅平險合約,因此他便委請新店山岳委員會幫忙辦理投保海外旅行平安險,保險期間自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六時起計四十天,保額為一千萬元。

後來,林春明與新店山岳委員會會員一行十多人,由台灣途經尼泊爾入西藏展開登山活動,在八十九年五月四日攀登希夏邦瑪峰時,自六千三百公尺下撤途中,林春明因身體不適摔倒於六千公尺處,雖經隊員搶救至五千八百公尺基地營,但仍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不幸身亡。嗣後,保單受益人(即死者配偶)向南山人壽提出一千八百萬(一千萬旅平險加八百萬意外傷害險)的理賠申請,卻被南山人壽以保戶係因高山症死亡,非因意外傷害所致拒絕。受益人不服氣,一狀告到台北地方法院。

因旅遊活動所致旅平險就該賠?

原告(即受益人)首先主張,根據南山海外旅平險合約所約定的保險範圍,是指被保險人因旅遊活動所造成的身故與殘廢,因此只要是因旅遊活動而發生的身故與殘廢就算是保險事故,並非像被告公司所說一定要是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才算是意外事故。何況,被保險人是因登山時跌倒受傷導致死亡,根本就不是因自身疾病所引起。

對於南山主張林春明是因高山症身故,是屬於疾病非意外傷害一事,受益人則反駁表示,高山症是因高山空氣氣壓造成人體的傷害,是起因於自然現象的意外,並非因身體自身的疾病而引起,意外傷害險當然應予給付。

高山症不是每人都會得不屬意外

被告南山人壽則提出,根據意外傷害險條款,外來突發事故必須滿足兩項要件,一為外來的,即限定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出於自身以外的環境變化,所以內發疾病所導致的結果應排除在外,二為突發的,即外在環境的變化是急速的,以致不可預期或出乎意料之外。根據西藏自治區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證明林春明是罹患急性高山症死亡,而從相關醫學資料可知,急性高山症的出現,是看登山時忽然上升的速度、高度及個人體質而定,不是每個人都會罹患高山症,所以南山人壽認為急性高山症應該看做是一種疾病,不是意外傷害。

另外,對於一千萬旅平險的部分,南山主張該契約是林春明委託新店山岳委員會代理投保的,因此投保內容的約定,應依代理投保單位與被告所簽訂的合約條款內容為據,而依被告與新店山岳委員會所簽訂的合約書內容,在保險人∕特定事項欄約定:被保險人的行程中含攀登山嶺者,其身故及殘廢保險金的投保限額為一百萬元。因此,南山認為原告可得請求的旅平險保險金應該只有一百萬元,故假使本件原告保險金請求權確實存在的話,也只能請求九百萬元而非一千八百萬元。

高山症係因外來環境所致非屬疾病

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癥結點在於林春明死亡是否為意外傷害所致。為釐清真相,法官傳訊與死者一同攀爬希夏邦瑪峰的隊友到庭說明,從證人的證詞中法官證實:林春明於死亡前曾在希夏邦瑪峰六千公尺處跌倒,且曾被其他隊友施以高山症的救治療程。此外,根據西藏自治區,依當時登山隊、醫院提供的資料所出具的公證書,也證實林春明是死於急性高山症。因此,法官認為被告主張林春明是因急性高山症而死亡的說詞,是可採信的。

但法官接著表示,傷害險條款中所謂「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是指出自外來,非被保險人內在自身疾病所引發,也非被保險人所得預期發生的事故。高山症雖稱為病症,但其病症的發生,是隨著攀爬的高度上升,高山上空氣稀薄及氣壓下降,而產生體內氧氣供應不足及體內氣壓變化,致產生的各種生理反應,高度愈高過渡時間愈短,產生的反應就愈劇烈,如出現高山症癥狀時,將攀爬高度下降便可紓緩症狀,甚至不藥而癒。法官認為從上述現象來看,高山症應該算是外來事故,林春明雖是因高山症而死亡,但其罹患高山症應是攀登希夏邦瑪峰時,未注意自己身體狀況,急於登山所導致,是屬於因外來環境所造成的事故。

因此,法官認為林春明的死亡,應屬外來突發事故,被告南山人壽主張罹患高山症致死,不算是外來突發事故,拒絕理賠並不合理。

對於林春明所投保保額為一千萬的旅平險一事,法官則認為依雙方都認可的旅平險合約書第七條約定:「依本合約所訂定保險契約的保險範圍,僅限非危險性的出差、商務考察或旅遊活動,保險人不承保非上述所列之活動。」法官認為南山人壽雖與保戶訂定一千萬的旅行平安險,但其所承保的僅限於非危險性的旅遊活動,本件林春明是從事攀登極高海拔的山峰,這樣的活動當然屬於危險性旅遊活動,為該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所不保。但該合約書保險人批註∕特定事項欄又特別以手寫註明:「被保險人的行程中含攀登山嶺者,其身故及殘廢保險金的投保限額為一百萬元」因此,法官認為旅平險在一百萬元的部分,原告仍得請求。

一審南山被判應賠九百萬元

最後,法官裁決南山應給付保戶意外傷害險八百萬元、旅行平安險一百萬元,合計為九百萬元的身故保險金。

(參閱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六八號)

編按:據了解,對地院的判決兩造都不滿意,目前正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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