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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糖尿病患車禍截肢,意外險賠嗎?
文/余永讚 | 2003.02.01 (月刊)

患有糖尿病的簡志豪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發生車禍,送醫急救後雖然保住生命,但是身體免不了皮肉傷,尤其右小腿傷口嚴重,由於糖尿病人的傷口不易癒合,一個月後醫生眼看傷口不癒,於是建議截肢。簡志豪聽從醫生建議而進行手術,並在九月三日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保險的理賠,問題是,截肢到底是疾病(糖尿病)或是意外(車禍)引起的?他可以順利申請到保險金嗎?(困難指數八十五%)

危險事故發生,有前因後果。影響危險事故造成損失,可能是一些潛在的因素推波助瀾;或者另一個危險事故連鎖反應而生。這些關係相當複雜,不得不先說清楚。

危險因素攸關保險人危險評估

什麼是潛在的因素?比方說先天性疾病或既往症,這種身體健康不佳的因素,可能推波助瀾某些意外、疾病或死亡發生,但不是直接引起該意外、疾病或死亡的主因,稱為「實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

另外,人的心理狀況也是關鍵因素,例如故意撞車、自殺等企圖謀取保險金的念頭,又是較常見的潛在危險因素,稱為「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它會直接導致危險事故發生,所以列入不保事項。

如果僅是個人疏忽或是個人習慣(比方菸酒不離)等因素,雖然不是積極促成危險事故發生,但是造成損失發生機率或嚴重性提高,則稱為「怠忽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

這三種常見的危險因素若是存在,顯然會提高損失機率或金額,保險公司在核保時當然得小心,這也就是保險公司為何要求保戶應盡告知義務,以利保險公司做危險因素分析(危險評估),請參見圖一可以清楚看出危險因素所扮演的角色。

區分危險因素和危險事故

通常,造成損失發生的直接原因(危險事故)不一定只有一個,可能同時好幾個一起發生,例如被闖紅燈的車子撞上,同時被施工大樓的掉落物砸中;或者一連串危險事故連鎖發生,例如車子相撞將駕駛從車內彈出而掉落鐵軌上,被疾駛經過的火車輾斃。這種危險事故混合發生的情況,不同於前面的危險因素和危險事故的關係。

而本例中,簡志豪患有糖尿病在前,發生車禍在後,而後又因為糖尿病的因素導致傷口不癒而須截肢,糖尿病和車禍造成最後必須截肢的結果,問題是糖尿病和車禍有何關連?

糖尿病和車禍有何關連?

事實上,糖尿病和車禍並無因果關係,也不是同時發生,但是對於截肢的結果都有影響。進一步來說,對於意外險保單而言,保戶身體患有某種疾病就是一種實質危險因素而不是危險事故(但在醫療險保單則是一個危險事故),也就無須判斷是不是屬於保單的承保事故。它可能促成某個損失較容易發生或擴大損失金額,但是並不一定會造成損失發生,假如簡志豪不發生車禍的話,當然就不必截肢,糖尿病僅攸關事前的危險評估。

至於意外險保單所承保的危險事故,按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條所定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車禍當然符合意外傷害事故的定義。

再來考慮申請保險金的時間限制,按傷害保險示範條款第二條所規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簡志豪在發生事故後的一百八十天內申請理賠,符合規定,所以本例中簡志豪應獲得意外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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