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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訂定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金管會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2.09.16 (新聞)

因應金融科技及新冠肺炎疫情發展,為提供消費者便利安全之非面對面接觸投保及保險服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日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

金管會表示,本注意事項係參照110年11月間發布之「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明定保經代公司(含兼營保經代業務之銀行)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之共通性適用標準,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情形:保經代公司於配合保險公司申請試辦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或配合之保險公司於試辦後正式開辦,均適用本注意事項,且保經代公司係以保險公司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及方式辦理,保經代公司並應將本注意事項納入內控制度及確保其有效執行(第1、2、3、4、10點)。

(二)客戶身分認證機制:保經代公司應確認客戶投保之意思表示及強化客戶身分認證機制等,包括:應依保險公司所建立之身分證明文件偵錯防偽機制辦理、應配合保險公司兼採行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措施、應達成保險公司所定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措施之錯誤率標準等;並明定經紀人或代理人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第5、6、7、8點)。

(三)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保經代公司辦理本業務至少應取得相關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管理系統之認證;完成投保或保險服務後,相關影音檔案以加密傳輸方式直接上傳至保險公司內部伺服器或保險公司使用之網路視訊軟體服務提供者之儲存空間(第11點)。

(四)爭議處理:爭議或涉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得透過保經代公司洽保險公司提供影音檔案備份,保經代公司不得拒絕,另因溝通或設備不良、網路因素等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處理(第13、14點)。

(五)遠距簽署:保經代公司應遵循保險公司所定之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作業規範辦理,其簽署人應於保險公司系統中進行遠距簽署(第15點)。

檢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及逐點說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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