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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我的保單我做主!社會新鮮人添保障 可善用網路投保
資料來源:中國人壽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2.06.28 (新聞)

隨著畢業季到來,意味著許多學生接下來都將投入職場,轉變成為社會新鮮人,而中國人壽呼籲,年輕人初入職場時雖然收入有限,但在規劃支出仍不應完全排除保險保障,尤其數位時代的來臨,可選擇從簡易好操作的網路平台開始,除了能依自身狀況選擇,整體投保過程也相對省時、簡便。

國人一直擁有良好的保險保障觀念,再加上與網路黏著度逐漸提高,使得越來越多人願意嘗試透過網路平台購買保單,且對於社會新鮮人、小資族來說,利用網路投保更是免擔心人情壓力,完全做到「自己保單自己作主」。

中壽表示,網路投保不受時空限制,核保通過,不僅保障能夠即時生效,尤其在保險內容完全透明化後,投保前更可仔細評估、比較,對於第一次購買保單,沒有熟識業務員的年輕族群特別適合,能夠自主管理並充分掌握主導權。

一般而言,保險保障的預算會建議民眾以年收入的10分之1來規劃,年輕世代不僅要量力而為,更要兼顧靈活彈性,若是無法有太多預算,可先從意外保障開始著手,以「中國人壽E安心傷害保險」為例註1,社會新鮮人利用網路平台即可投保,年繳保費新台幣(以下同)780元,平均每天準備約3元,就能增添一年100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障。

中壽指出,此商品保障範圍包括意外身故、意外失能註2等,考量到剛出社會的新鮮人在荷包有限下,通勤又幾乎都是仰賴大眾交通工具或是騎乘機車,發生事故、意外的風險相對來說大得多,因此投保意外險也正是這個階段最需要的險種之一。

中壽也建議,年輕人初入社會後即可逐步規劃自身保障,強化人生各階段所面臨的不同風險,並在購買保單後需定期重新檢視,才能讓自己所擁有的保險保障更完整。

 

註1:此商品投保年齡為20足歲-55歲,保險期間為一年。
註2:本保險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二、要保人:本契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中國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中國人壽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中國人壽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中國人壽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中國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保險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中國人壽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失能保險金」者,中國人壽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保險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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