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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於外界認為放寬保險業調整保險商品費率之澄清說明
資料來源:金管會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2.05.19 (新聞)
有關近日外界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111)年3月份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放寬保險業未來若符合四要件即可調高費率,將調漲保費制度化,鼓勵保險公司放寬風險精算義務,侵蝕保戶權益一事,應屬誤解,金管會澄清說明如下:
一、今年3月份修正本準則,是針對保單條款本就有約定費率可調整的個人健康險及傷害險,強化調整費率的消費者保護措施。
二、保單條款本就有約定費率可調整之個人健康險及傷害險商品,此類商品費率並非保證,保險公司原即可依保單條款約定,每年按續保當時新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費,並非本次修法後始可調整。
三、鑒於有壽險公司在調整費率過程中有缺失,為避免業務員招攬上開保險商品時,未清楚對客戶說明商品費率未來可能調整及非保證等特性,致調整費率時引發保戶爭議,爰金管會於今年3月修正本準則,增訂保險業調整費率前應辦理之強化措施,包括:(1)要求業務員招攬新契約時應充分向客戶說明商品費率未來可能調整;(2)保險業應於費率調整前擬訂應向要保人說明之費率調整內容(例如新費率、費率調整理由、以新費率計收之時點等);(3)於以新費率計收保費之3個月前,通知要保人前揭費率調整內容,充分向要保人說明等。
四、另本次修法亦要求保險業就保險商品實際經驗發生率惡化致費率不適足情形,或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改善致費率偏高情況,應至少每半年檢視一次並研擬具體因應措施,故保險業一旦啟動費率調整機制,金管會將要求保險業列管定期檢討費率,倘日後經驗發生率改善,保險業亦須調整費率,故不會發生只調漲費率,而不調降費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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