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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鎖定五十歲以下父母的保險金
文/陳麗如 | 2003.08.01 (月刊)

儘管信託法與信託業法已分別於八十五年及八十九年發布,保險金信託也已實施一年有餘,但據業者表示,由於消費者對這個商品普遍不了解,因此接受度並不如預期。為普及保險金信託觀念,現代保險雜誌特舉辦「如何安排你的保險金信託?」座談會,邀請五位信託業者及信託公會代表提供寶貴意見。

名古屋空難事件另一章

談起保險金信託的起源,最早開辦此項業務的萬通銀行信託部經理陳克政回憶說:「九年前發生日本名古屋空難的罹難者,遺留下來的保險金被未成年受益人的法定監護人領走的事件,當時因為尚無信託法可以處理,以致保險金無法用來照顧被保險人的遺孤。」為了使受益人能真正獲得保險金的保護,當時安泰人壽就找上萬通銀行討論相關的因應措施,因而促成了保險金信託產品的問世。

前陣子SARS流行時,有些不幸染病的年輕父母,在死亡後,留下需要照顧的小孩,這類事件很適合用來推動保險金信託的觀念。另外,聯邦銀行信託部副理廖彩伶表示:「保險金信託就像是保險的一把安全鎖,壽險、醫療險、儲蓄險都可以和信託結合成三合一商品,用來保障家人或自己未來的退休生活。」不過目前市場上仍以照顧幼童的保險金信託為大宗,而且以三十五歲到五十歲的父母為目標客戶。

保險金信託開辦至今,是否已經有實際的案例發生?陳克政表示,萬通銀行所接洽的保險金信託案件中,已有五件發生賠案。其中,去年有一位消費者在癌症末期時簽下保險金信託契約,簽完契約一個月後就去世,保險金信託適時地發揮了跨越時空,保障受益人生活所需的功能。另外有一件保險金額為二億元的案子,根據估算可保障後代子孫一百年。

年幼受益人獲得保險金易遭覬覦

保險金信託主要的好處在於,受託人依據委託人的需求對保險金進行規劃,讓被保險人往生後留下來的保險金,能透過受託人的專業,提供對受益人的照顧。除了可依照委託人指定的方式運用保險金照顧後代之外,信託財產實際上由受益人享用,但表面上屬於受託人,透過這種隱匿性的特色,可避免受益人的法定監護人,覬覦高額保險金。而且為防止配偶不當領取保險金挪作私用,當被保險人身故,而受益人還未成年時,若沒有親屬會議的同意,是不能更改契約財產管理及運用方式。

上海銀行信託部經理呂毓卿表示:「有一個客戶在四十一歲時出車禍死亡,身後留下八歲、十歲及十六歲的三名孩子,幸好他生前安排保險金信託,因為後來他的太太改嫁。這樣保險金就不致於被改嫁的母親任意挪作他用。」

有保險就可考慮信託 以防家財散盡

大部分的人都以為家中有特殊兒童的家庭(如智障或是肢障兒童),才較需要保險金信託,事實不然!若一般家庭中主要經濟來源者去世,而遺族無法妥善運用龐大保險金或怕保險金被隨意揮霍時,也可以透過保險金信託的專業運用,做保險金資產管理。

富邦銀行信託部經理潘素芳就提到:「信託的附加價值加強了保障的完整性,當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領了保險金是不夠的,必須再搭配信託商品,由專業人員提供投資的後續服務。」建華銀行信託部業務襄理柴俊林補充道:「一般家庭中,經濟支柱者多只有一人,當這個人過世,受益人突然拿到一筆巨款,為了避免因不善理財或是不懂儲蓄而馬上花費殆盡,保險金信託可以提供專業的資產管理與資產配置。」

八千萬寧願交給銀行做保險金信託

而透過不同商品的搭配也可以加強保險商品的保障,「年老、單親、甚至失婚等對未來生活不確定性較高的族群,都可透過保險金信託移轉不確定的風險。」潘素芳補充說明。

所以能夠搭配信託的保險商品並不侷限於人壽保險,儲蓄保險或年金保險也可以,而且只要有保險的人,都可能有安排保險金信託的需求。柴俊林便舉了一個他經手的例子,有個老太太因為不信任兒子會照顧她往後的生活,便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預計一口氣躉繳八千萬元,估計往後每月可領三十到五十萬元的生活費用,希望一方面可以保障日後的經濟生活,再者也有足夠的資金可請醫師來為她診治,而不須擔心將來無人聞問。

團體保費優惠及節稅都是有利誘因

既然保險金信託可以解決這麼多問題,如何才能引發消費者對保險金信託的興趣?「從團體保險來推廣保險金信託商品會較容易,而且保險金信託比單獨購買保險及信託便宜,因此由團體保險來推廣保險金信託商品會是一個有利的行銷策略。」呂毓卿建議走職域行銷的業務員可以由團體保險切入。

此外,因為信託可以合法節省贈與稅及遺產稅,所以稅賦上的優惠也是一種誘因。信託公會業務企劃組組長盧鳳美就表示:「現代人普遍已有定時定額儲蓄的觀念,若再加上購買保險,利用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應該會比較具有銷售的誘因。」

可以選擇的保險金信託商品種類很多

目前信託業者所推出的保險金信託商品中,以產品組合面而言,有最單純的保險加信託,也有保險信託搭配共同基金的三合一產品。而保險商品多以定期壽險、定期壽險搭配傷害險或意外險、傷害險加上癌症險等多元化的產品組合。以契約型式而言,有制式化與非制式兩種,前者契約條款(如投資基本方針、信託財產分配方式)已在簽定申請暨約定書時規定於條款中,後者的契約條款則是根據消費者個人的需求量身訂做,例如保險金資產的配置依據被保險人的意願,在受益人生日時、上大學或結婚時,給與約定金額交付受益人,契約設計符合彈性原則。

保險金信託也會衍生出別的商品,像龍巖集團所推出的生前契約便是一例,是將保險金的保障擴及至辦身後事、買塔位與留給親人;另外在國外也有類似年金屋概念的「房屋權利貸款(Home Equity Loan)﹂,房屋所有人將房屋拿給銀行作抵押貸款,銀行提供固定低利利息的資金給房屋所有人使用,利息給付亦有免稅功能,銀行的支付功能就類似於信託的特質。

理賠之後保險金信託的保障才開始

業務員在販售保險金信託商品時,應提醒消費者,契約內容變更或信託期間動用信託財產時應注意的事項,例如有些保險金信託商品規定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契約即無法更改。另外,一般消費者會誤認為保險金信託的保險金額就足以完整照顧後代,陳克政提醒業務同仁:「在推廣保險金信託產品時,還要幫助客戶清楚瞭解財務上的需要(如受益人人數、年齡等)並反映在保險金額的規劃上……﹂,如此才能提供財務及資產管理充分的保障。另外,保險金信託的保障是理賠事件發生後才開始,所以業務員也應鼓勵消費者多多儲蓄,不要把照顧後代的所有希望都放在身故保險金信託上。

因為保險金信託是長期的保障與承諾,除了上述注意事項外,在選擇適格的信託機構方面也必須小心謹慎,與會來賓一致的建議是:選擇具有穩健營運形象、紮實內部控制、專業的投資人員、資產管理績效良好的信託機構,當然第一線接觸客戶的業務人員的服務品質也是很重要,而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最能夠凸顯販售此商品的服務品質。

做善事的商品跨越時空的保護網

至於價格方面,廖彩伶不諱言地表示:「由於不同的保險金信託產品需要的相關專業及規劃時間不同,所以費用也不盡相同;原則上可分為簽約手續費與信託管理費,目前市面商品的簽約手續費在二千到三千元間,信託管理費則在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間。」呂毓卿進一步補充:「手續費是訂立契約時就要支付的,而管理費則是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信託契約開始生效後才收取的,因此銀行實際的利潤要經過很長的時間才會實現……」,所以業者說這是一個「做善事」的商品,指的就是利潤很少的意思。

回歸到保險金信託商品上,就產品功能角度而言,它跨越時空照顧到受益人的經濟生活,或提供委託人自身的養老退休所得;就產品彈性而言,透過壽險、健康險、旅平險搭配信託及基金理財商品,可針對保險金提供多方面的保障。信託的附加價值讓保險的保障更完備,消費者只要繳款一段時間,便可以換得一輩子的投資與保障,並能完整地提供給下一代周全的生活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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