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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替未成年兒女簽名投保,恐觸犯偽造文書
文/周采萱 | 2014.05.16 (新聞)

替孩子買保險,一定要讓孩子親自簽名,否則可能會吃上偽造文書的官司。一名離婚的陳姓男子替未成年女兒買保險,卻沒讓女兒簽名,由於女兒的監護權在前妻身上,陳男被前妻告上法院,經最高法院判決偽造文書罪,處以有期徒刑8個月,可易服社會勞動定讞。

保險法規定,由第三人訂定的死亡保險契約,必須經由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根據民法第13條規定,假如父母替7歲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投保,須由法定代理人簽名,若子女已年滿7歲,則除了法定代理人的簽名之外,還要讓孩子親自簽名才行,否則就屬於偽造文書罪。

不過,實務上,未成年兒女控告父母偽造文書、代為簽名投保的情況並不多,通常是發生在離婚夫妻之間,有兒女監護權的一方不希望另一方繼續持有以兒女作為被保險人的保單,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告訴,另外,也有家長利用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行使撤銷契約的權益。

壽險公司提醒,夫妻離婚當時,就應該將包含保單在內的所有資產分配清楚,假若有兒女監護權的一方,不希望另一方繼續持有兒女的保單,可以協議更換要保人,否則不論是以控告偽造文書罪或行使契約撤銷權來解除保險契約,都有可能損及兒女的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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