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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轉戰保經公司的業務員,回頭向原壽險公司要求支付過去所招攬合約續期佣金的訴訟案。一審壽險公司勝訴,到了二審卻出現逆轉,改判業務員主張有理,被告公司必須支付該離職業務員續期佣金。
這件訴訟案之所以引起這麼多關注,是因為過去這類官司,業務員的訴求幾乎都遭到駁回,絕大多數的法官都認為既然雙方承攬合約,已載明續期佣金屬於續期服務津貼性質,以仍在職且提供後續服務為前提,因此業務員一旦離職理當不能再要求續期佣金。但此案高院法官卻有不同見解,該法官認為續繳保費是保戶應盡的義務,與業務員後續服務無關,必須提供後續服務才能領取報酬的規定沒有道理,而且還主張,只要招攬的契約生效,業務員就應享有包括首年度佣金與續期服務獎金,且該續期報酬的請求權,在承攬合約終止後仍存在,因此改判壽險公司敗訴。

無獨有偶的,金管會保險局近期正要求各壽險公司,試填主要保單續年度報酬的各項資料,包括給付條件、比率、年期及是否具合約關係才給付等,未來在保單送審或備查文件上,也將要求對於續年度報酬中,哪些屬於招攬貢獻,哪些是後續服務津貼,都必須更清楚規範,試圖解決這類存在已久的爭議。
暫且不論此案高院法官的論點是否有理,也不談業務制度為何會引發這樣爭議,若就保戶的立場來看,購買一張保單簽下的其實是一份長期的契約,能否持續依約繳費、保單內容變更的需求、事故發生的理賠申請等,在在都仰賴業務員的售後服務,因此業務員的報酬不宜一次發給,應設計具有鼓勵長期服務的誘因。
事實上,近年來吹起的挖角解約歪風、長期偏低的業務員定著率,以及最為民眾詬病的孤兒保單等,都跟招攬報酬高度集中在第一年有關。而缺乏長期服務誘因的支付制度,營造出來的就是短視近利的市場風氣,哪裡多幾趴佣金就能讓業務員帶著客戶不斷跳槽,更有保經公司打著免考核、免出勤、續佣可帶走等誘人條件大肆挖角,破壞市場秩序。
保險業形象的建立不易,業務員的培養更是困難,主管機關對市場歪風的導正,避免劣幣驅逐良幣責無旁貸。而面對未來接軌ICS及IFRS 17,或許佣金平準化已到該實施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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