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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魏小姐問:十幾年前結婚時我以自己為要保人、先生為被保險人買了一張家庭型的防癌險,離婚後我仍然繼續繳費直到期滿。今年初我被檢查出罹患乳癌,想申請防癌險理賠,卻被保險公司以喪失被保險人配偶身分為由拒賠。
請問,我是要保人、也有繳費至期滿,為什麼不能獲得理賠?這張保單的附加被保險人除了我之外,還有我與前夫所生的十歲兒子,現在兒子的監護權歸我,是不是兒子也跟我一樣在離婚後就沒有保障了?
另外,我手上還有多張以自己為要保人、前夫為被保險人的壽險保單,有些還在繳費當中,受益人有的填兒子有的填我,也有的填法定繼承人,我是否應該將要保人變更為前夫、由前夫繳費?
中心顧問回答:魏小姐買的家庭型保單,一張主約就可保障被保險人及其配偶、二十三歲以下未婚子女,還依據家庭結構不同,分為單親型、雙親型等種類,這種保單在十多年前相當流行,但受到市場利率走低、保險費率變貴、保障項目限縮、賠率過高等影響,目前在市面上已經買不到。
不記名家庭型保單,配偶、子女從法律關係認定
家庭型保單對一家大小的保障是從被保險人的角度「延伸」,在投保時,原則上只有被保險人需要提供投保資料、告知健康狀況等,費率以單親、雙親與被保險人年齡、體況來計算,配偶、子女都不記名,不論子女人數多寡都不會影響保費金額。
在不記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的配偶、子女保障就得由法律關係來認定,其中配偶是指在法律上有婚姻關係的人,有實無名的伴侶、小三都不能算是配偶;在子女的部分,因血親是不可抹滅的關係,不論被保險人是否有監護權,都不影響親生子女的保險權益,至於被保險人領養的子女,保單條款並未明文不保,加上經過法律領養程序的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與親生子女相同,因此保險公司實務上也會將養子女視為附加被保險人。
婚姻關係破裂,喪失配偶身分,保險公司不賠有理
既然家庭型保單附加被保險人的保障基礎,是從法律關係來認定,那麼,被保險人婚姻關係的變動,自然也會影響配偶的保障權益。
即使投保時魏小姐與前夫有婚姻關係,但保險給付是以事故發生當時的關係來認定,魏小姐罹癌前就與前夫離婚,因此早就喪失被保險人配偶的身分,自然也不在這張家庭型保單的附加被保險人之列,保險公司不理賠並無違法。
魏小姐這張家庭型保單條款明文規定,當主要被保險人終止婚姻關係時,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變更為個人或單親家庭保單,而配偶與被保險人離異後,則可以在60天內,向保險公司投保新的個人險,且可免除等待期間,直接享有保障。
也就是說,保單架構上已經提供離婚夫妻解決方案,魏小姐是保單要保人,與前夫離婚後並沒有協議如何處理家庭型保單,也持續繳費,等於是對保單消極處理,放棄保單賦予的契約變更權益,加上要保人只是保單所有人、並非保單保障之人,即使這張保單是由魏小姐繳交保費,在喪失被保險人配偶身分的情況下,依然不具有癌症保險金的請求權。
不過,生父、生母婚姻關係破裂,並不會影響親子間的血緣關係,因此魏小姐與前夫所生的小孩,仍可以受到這張家庭型保單的保障。
要保人是否變更,視保障、財務需求而定
除了家庭型保單外,魏小姐手上還有多張以自己為要保人、前夫為被保險人的壽險保單,是否要變更要保人、由前夫自己繳費,必須視魏小姐與其孩子的保障、財務需求而定。
以這張家庭型保單來說,雖然魏小姐已經喪失被保險人配偶身分,但是保單仍可保障孩子在23歲以前的癌症風險,如果前夫沒有再娶,魏小姐可以與前夫協議,將保單轉換為單親家庭型保單,領回責任準備金差額,或是將這張保單轉為前夫的個人險,另外替兒子買一張新的癌症險。 其他壽險保單的部分,假如保單受益人是填寫魏小姐的名字,將來保險事故發生時,魏小姐仍有保險金請求權,反之,保單受益人若僅填寫「配偶」兩個字,則由前夫死亡當時的配偶請領保險金,若前夫沒有再娶,則保險金會歸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至於以兒子為受益人的保單,只要魏小姐持續繳保費,且不變更受益人,就不必擔心兒子將來無法請領保險金。
必須注意的是,受益人欄位填寫的若是「法定繼承人」,按照民法繼承順位規定,將來只有前夫死亡當時的配偶與子女可以請領保險金,也就是說,如果前夫再娶的話,將來魏小姐的兒子就必須與繼母、繼母與父親所生的孩子共同請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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