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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學保、強制險賠前妻,父抗告敗訴
文/周采萱 | 2014.06.24 (新聞)

很多民眾以為,只要夫妻離婚,喪失法定監護權的一方,對孩子的親權、繼承權等法定權利就會消失。一場車禍意外讓鄧姓父親痛失愛女,沒想到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與強制車險,都將保險金均分給前妻,鄧父不服提出抗告,主張前妻非女兒法定監護人,且多年來未盡扶養義務,應撤銷其保險金受益權,但均被法院駁回。

鄧父與前妻在女兒四歲的時候就已經離婚,監護權歸男方,由於前妻多年來都未盡撫養孩子的義務,鄧父主張前妻早就喪失親權,承保學生團體保險與強制車險的保險公司,不應該將保險金給付給前妻,因而對保險公司提告。

壽險公司表示,學生團體保險受益人由契約直接約定為法定繼承人,按民法規定,被繼承人若沒有配偶、子女,由父、母同為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將保險金均分給付給鄧父及其前妻,於法合理。

產險公司也表示,按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車禍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是強制車險身故保險金第一順位受益人,由鄧父與其前妻均分保險金的分配方式並無錯誤。法院也採照保險公司說法,判決鄧父敗訴。

優理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劉倩妏分析,夫妻離婚,即使其中一方喪失監護權,血緣關係也不會因此抹滅,親權仍然存在,故即使沒有監護權,父母與子女雙方仍負扶養義務,除非日後子女舉證父母有拋棄扶養、虐待等情事,才能主張免除扶養義務。

然而,不管父母、子女雙方的扶養義務是否被行使,除非繼承人有殺害、虐待被繼承人,或是誘騙被繼承人更改遺囑等情況,否則都不會妨礙由血緣而產生的繼承權,換句話說,前妻雖然沒有女兒的法定監護權,也沒有盡到扶養義務,仍不妨礙繼承權的行使,強制險及學生團保將一半的保險金給付給鄧男的前妻,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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