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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加害人、被害人均酒駕 車險處理方式大不同
文/鄭慧菁 | 2014.09.24 (新聞)
新竹縣竹東警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戴元森,22日趁放假時晚間與友人喝酒慶生,結束返家時與在同餐廳晚餐也是酒後騎乘機車的李姓男子發生擦撞,戴員僅受輕傷,但李男送醫急救後傷重不治。戴已遭停職處分,並依酒後駕車肇事致死罪被移送法辦。

當加害人及受害人均酒駕,強制險的處理方式為何?若加害人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簡稱任意險),可以獲得理賠嗎?

產險業者表示,強制險針對「加害人酒駕」或是「受害人酒駕」的處理方式並不相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達0.1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此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加害人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標準,保險公司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權。至於任意險對於駕駛人酒駕所致的事故,屬於「不保事項」,保險公司不賠。

如果是死傷的一方酒駕,強制險方面,依照強保法規定,受害人如有「從事犯罪行為」致生事故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因此,理論上受害人如果酒駕且構成公共危險罪,強制險是可以拒賠的。

不過,為了避免被保險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同時為維護強制車險對受害人及被保險人的保障功能,主管機關後來放寬理賠標準,規定「若加害人為肇事主因時,強制車險對該酒駕受害人,仍予以理賠。」也就是,如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證明酒駕受害人肇責未超過50%時,則強制險仍應予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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