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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訊息
沒有書面同意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保險金!?
文/何楷平 | 現代保險雜誌 | 2018.03.20 (新聞)

本文重點: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沒有書面同意,小心出事後,保險公司翻臉不理賠!

台北丘姓男子一名是吉他手,育有一女,早年和妻子離婚之後,女兒由前妻扶養,之後就再也沒和前妻及女兒聯繫。

丘男生前加入臺北市音樂業職業工會,工會替丘男投保團體傷害險和團體定期壽險,不料丘男在2015年8月意外過世,留下292萬元保險金。由於丘男的前妻、女兒,以及兄弟姊妹等都陸續拋棄繼承遺產,只有丘男的親妹妹丘姓女子,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因此,當丘男過世後,丘女便以「唯一的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給付292萬元。不料,保險公司主張契約無效,拒絕理賠保險金,理由是「工會投保時,被保險人沒有書面同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保險字第11號)。

此判決有兩個可以探討的地方。首先,保險法修法的問題,其次,則是受益人拋棄繼承權,是否還能請領保險金。

《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契約視同無效。然而,業者私下表示,職業工會投保團體保險,若真要每一位被保險人都親自簽訂「書面文件」,實務上恐怕窒礙難行。因此,主張修訂《保險法》,讓團體保險可以例外不適用第105條規定的業者,不在少數,然而,此案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沒有書面同意」拒賠,再再凸顯《保險法》存在已久的爭議與修法的必要。

另外,則是民眾常誤解的問題,即受益人拋棄繼承後,還能請領保險金嗎?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如果有指定保險受益人,保險金就不得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而所謂的拋棄繼承,是指放棄被繼承人在財產上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但保險金請求權不是被繼承人的權利,而是受益人的權利,所以就算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還是可以請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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