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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訊息
金管會祭出新政策 壽險業需遵循法規
文/鄭慧菁|現代保險雜誌 | 2018.02.14 (新聞)
本文重點:台灣近年公私部門陸續發生嚴重舞弊案件,幸而有內部「吹哨者」才得以揭弊,然「吹哨者」事後卻常以悲劇收尾。金管會要求保險業建立「吹哨人」的內部檢舉制度,期待新法能強化「吹哨者保護制度」給揭弊者應有的保障。 |
金管會預告修正保險業內稽內控辦法,除要求應建立俗稱「吹哨人(Whistleblower)」的內部檢舉制度外,並要求資產規模達兆元以上的保險業者,需建立「獨立且專責」的法遵、法務及資安單位與主管。目前共有國泰、南山、富邦、新光、中國、台壽保、三商美邦等7家壽險業者的資產規模已超過兆元,產險業則尚無業者資產破兆元。此修正草案預計春節後預告30天,最快3月底發布實施。
保險法在具有專業法律背景的主委顧立雄親自督軍下,有快速進展,金管會昨(13)日預告修正保險業內稽內控辦法,聚焦三大重點共修正6條、新增3條,包括:
- 明定保險業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負責資安相關工作,並依規模大小進行差異化管理。(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
- 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之保險業,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 大型保險業應建立全公司法遵風險管理架構、獨立法令遵循組織及權責,以及落實法令遵循效能報告及監督。(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檢舉制度,並於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另考量該檢舉機制需有一定期間配合調整,並明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二、第四十一條)
- 放寬曾任金融機構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年數,不以現職專任為限,且「金融機構」包含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及金融控股公司之任職資歷。(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 將設有子公司之保險業納入應建立集團層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對象。(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此次修法重點,除要求應建立「吹哨人」的內部檢舉制度外,並要求資產規模達兆元以上的保險業者,需建立「獨立且專責」的法遵、法務及資安單位與主管。
台灣近年公私部門陸續發生嚴重舞弊案件,幸而有內部「吹哨者」才得以揭弊,然「吹哨者」事後卻常以悲劇收尾。以永豐金弊案為例,揭弊的高層主管張晉源被董事會拔除其所有公司職務,顯然是身份曝光,凸顯台灣法規對「吹哨者」毫無基本的制度性保障,期待新法能強化「吹哨者保護制度」給揭弊者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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